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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0-1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1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日本外汇法令

[接上页]

  第2项:根据通常的邮政办理发出前项规定的文件后,该邮递物,在通常应到达的时间,推定为已经送达。
  
  第3项:财务大臣根据通常邮政办理发出第一项规定的文件时,对应接受该文件的领受者的姓名(法人时为其名称)、收信地址和发出该文件的年月日,必须做出足够确认的记录。
  
  第4项:第一项列举的递交送达,由该行政机关的职员(包括根据《》第69条第1项的规定从事第26条第3款或第5款所列事务的日本银行职员)在应送达第一项规定的文件的场所,将其送达文件交给应接受该文件的领受者。但是,在应接受该送达文件的领受者无异议时,也可在其他场所交给该文件。
  
  第5项:在以下述各款所列的情况下,第一项所示的递交送达,可以为依据前项规定的交付,按各款确定的行为进行。
  
  第1款:在应送达的场所没有遇到应接收第一项规定文件的领受者时,把该文件交给对领受送达文件相当通情达理的雇员或其他从业人员或同居者(下项称“雇员等”)。
  
  第2款:应接受第一项规定的送达文件的领受人及其他雇员等,不在应送达的场所时,或上述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受该文件时,则将该文件留置在应送达的场所。
  
  第6项:根据《》第26条第6项规定的通知,必须按财政省令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14条 须经经济产业大臣许可的特定资本交易等
  
  《》第24条第1项规定的特定资本交易(以下称“特定资本交易”)是,基于下述合同的与发生债权等相关的交易(在为进行国际商业交易的结算进行的交易,从该交易有关的债权发生到消灭,其期间在一年以内的除外):
  
  第1款:在由进口货物居住者按该货物的进口合同而与该进口合同的对方签订的贷款合同中,以该贷款合同的债权金额和该进口货物的价款全部或部分相抵消(包括实质的抵消和承认的抵消,下项同)为其内容的合同。
  
  第2款:在由出口货物的居住者按照该货物出口合同与该出口合同的对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以该借款合同的债务金额同该出口货物的价款全部或部分相抵消为其内容的合同。
  
  第3款:出口或进口货物的居住者与非居住者之间履行的保证合同如下:
  
  1)按照有关该货物进口或出口的投票条件履行的保证合同。
  
  2)直接伴随该货物的出口合同或进口合同的履行保证合同、该货款的预收款或预付款的返还保证合同、以及该货物出口合同或进口合同,且按这些合同的规定而履行的其他保证合同。
  
  第4款:作为与矿业权、工业所有权及其他类似权利的转移及这些权利的使用的设定(以下本条中称“矿业权等的转移等”)相关合同的当事方的居住者,根据该矿业权等的转移等的合同,与合同对方间的金钱的贷出合同或借入合同中,以根据该贷出合同及借入合同将债权及债务的全额与矿业权等的转移等的折价的全部或部分相销为内容的。
  
  第5款:作为与矿业权等的转移等的合同的当事方的居住者根据该合同与非居住者间的保证合同
  
  第15条 
  
  第1项:经济产业大臣依据《》第24条第1项及第2项的规定对居住者从事的特定资本交易附加许可义务时,应事先以告示的形式说明依照哪些规定附加许可义务,指定必须接受许可的资本交易。
  
  第2项:居住者拟进行依据前项规定所指定的特定资本交易时,必须按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程序,接受经济产业大臣的许可。
  
  第3项:在居住者拟进行的一个特定资本交易分别基于《》第24条第1项及第2项规定、符合第1项规定所指定的特定资本交易的两个以上的情况下,该居住者就其拟进行的特定资本交易,依据该条第3项的规定一并提出该条第1项及第2项规定的许可申请时,该居住者应说明该许可申请是与附加许可义务的特定资本交易有关的申请,并按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第4项:经济产业大臣,根据第1项的规定在对拟进行特定资本交易附加许可的义务的情况下,如认为无必要附加该义务时,应迅速以告示的形式解除该须经许可的义务。
  
  第16条 特定资本交易的限制范围等
  
  第1项:经济产业大臣,根据《》第24条之二的规定,对未经许可就从事依据《》第24条第1项规定有接受许可的义务的特定资本交易者,全部或部分禁止其进行特定资本交易,或附加许可义务时,应事先以通知的方式指定其禁止的特定资本交易或必须接受许可的特定资本交易。
  
  第2项:根据前项规定进行须接受许可的特定资本交易的业者,进行该项通知指定的必须接受许可的特定资本交易时必须按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程序接受经济产业大臣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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