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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9-08-18
【实施时间】 200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1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日本外国人登记法


  修正:1993年11月12日法律第89号
  
  修正:1999年7月16日法律第87号
  
  修正:1999年8月18日法律第134号
  
  第一条 目的
  
  制定本法律的目的:通过对滞留日本的外国人进行登记,明确外国人的居住情况及身份情况,以便对滞留的外国人进行公正管理。
  
  第二条 定义
  
  第一项:本法律中的“外国人”是指在没有日本国籍的人中按《出入境管理事项及难民认定法》(1951年政令第319号,以下称“入管法”)规定获得临时登陆许可、停靠港登陆许可、过境登陆许可、乘务员登陆许可、紧急登陆许可及遇难登陆许可者以外的人。
  
  第二项:除日本国籍外拥有两个以上的国籍者,在符合本法律规定时,可视同该人拥有最新发给其护照(指入管法第一条第五款规定的护照,以下同)的机构所属国家的国籍。
  
  第三条 重新登记
  
  第一项:滞留日本的外国人在进入日本时〔获《入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再入境许可的出境者再入境时、获《入管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中的第六款)规定的难民旅行证明书的出境者凭该难民旅行证明书入境时除外〕,必须在登陆之日起九十天内,向居住地的市、町、村〔拥有东京特别区的地区及地方自治法(1947年法律第67号)第252条(十九)第一项指定城市的地区。以下同。〕负责人提交下列文件及照片,提出登记申请。在日本成为外国人或因出生或其他事由未经办理《入管法》第三章规定的登陆手续而滞留日本时,要在成为外国人之日起或出生日起或发生上述事由起六十日内,向居住地的市、町、村负责人提交下述文件及照片,提出登记申请。
  
  一、外国人登记申请书一份。
  
  二、护照。
  
  三、照片两张。
  
  第二项:提出前项申请时,未满十六岁者不需要提交照片。
  
  第三项:市、町、村负责人在接到第一项申请时,如确认存在不得已的事由,可将该项规定的时间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六十天。
  
  第四项:外国人在提出第一项申请时,不能重复提出同一申请。
  
  第四条 (一)
  
  第一项:市、町、村负责人在接到前条第一项规定的申请时,应将有关提出申请的外国人的下列事项登记在外国人登记存根(以下称“登记存根”)上,并在市、町、村的事务所备案。但如果该外国人是具有《入管法》附表第二款上栏的定居者资格滞留者(以下称“定居者”)或根据与日本的和平条约脱离日本国籍者等出入境管理特例法(1991年第71号法律)规定的特别定居者(以下称“特别定居者”)时,有必要将第九款、第二十款所示事项在登记存根上注明。如按入境法规定滞留时间未满一年,在滞留期限之内者(不包括因变更滞留时间、滞留资格,从当初的滞留时间起可在日本滞留一年以上者,以下称“未满一年滞留者”)要将第十八款、第十九款所示事项登记在登记存根上。
  
  第一款:登记号码。
  
  第二款:登记年月日。
  
  第三款:姓名。
  
  第四款:出生年月日。
  
  第五款:男女性别。
  
  第六款:国籍。
  
  第七款:国籍所属国的住址及住处。
  
  第八款:出生地。
  
  第九款:职业。
  
  第十款:护照号码。
  
  第十一款:发放护照日期。
  
  第十二款:登陆许可日期。
  
  第十三款:滞留资格(指入管法所规定的滞留资格及作为特别定居者定居的资格)。
  
  第十四款:滞留期限(指入管法规定的滞留期限)。
  
  第十五款:居住地。
  
  第十六款:户主姓名。
  
  第十七款:与户主的血缘关系。
  
  第十八款:提出申请的外国人为户主时,应填写其直系亲属(该户主除外)的姓名、出生日期、国籍及与户主的血缘关系。
  
  第十九款:在日本的父母及配偶者(提出申请的外国人为户主时,家庭成员中的父母及配偶除外)的姓名、出生日期及国籍。
  
  第二十款:工作单位或事务所的名称及所在地。
  
  第二项:市、町、村负责人在进行前项登记时,必须将该登记存根的复印件,交给法务大臣。
  
  第四条 (二)登记存根的管理
  
  市、町、村负责人在将登记存根在该市、町、村事务所备案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对登记存根进行其他恰当的管理,以防止记载内容泄露、丢失、毁损。
  
  第四条 (三)登记存根的公布等
  
  第一项:除根据下项至第五项规定或其他法律的规定提出请求的情况外,市、町、村负责人不得公布登记存根。
  
  第二项:外国人可以请求市、町、村负责人发放该外国人登记存根的复印件或登记存根登记事项的有关证明(以下称“登记存根记载事项证明”)。
  
  第三项:外国人的代理人或同居的亲属(包含虽无婚姻登记,但事实上与该外国人有类似婚姻关系的人,以下同。)可以要求市、町、村的负责人发放该外国人登记存根的复印件或登记存根记载事项的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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