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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2-12-22
【实施时间】 1994-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2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


  为了以有效的电信业务促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和平联系、国际合作和经济及社会的发展,作为国际电信联盟基本法规的本组织法和补充本组织法的国际电信联盟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各缔约国,在充分承认每个国家均有主权管制其电信并注意到电信对维护各国和平和社会及经济的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作用的同时,特议定如下:
  
  第Ⅰ章基本条款
  
  第1条电联的宗旨
  
  21.电联的宗旨是:
  
  3a)维护和扩大所有电联会员之间的国际合作,以改进和合理使用各种电信;
  
  4b)在电信领域内促进和提供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并为实施这一宗旨而促进物质和资金的调集;
  
  5c)促进技术设施的发展及其最有效的运营,以提高电信业务的效率,增强其有用性并尽量使之为公众普遍利用;
  
  6d)使世界上所有居民更广泛地得益于新的电信技术;
  
  7e)推动电信业务的使用,为和平联系提供方便;
  
  8f)协调各委员会的行动,以达到上述目的;
  
  9g)通过与其他的世界性和区域性政府间组织以及那些与电信有关的非政府性组织的合作,在国际的层面上促进对全球信息经济和社会中的电信问题采取更加广泛的解决方法。
  
  102.为此,具体地说,电联应:
  
  11a)实施无线电频谱的频带划分,无线电频率的分配,以及无线电频率指配和对地静止卫星轨道的相关轨道位置的登记,以避免不同国家无线电电台之间的有害干扰;
  
  12b)协调各种努力,消除不同国家无线电电台之间的有害干扰和改进无线电通信业务中无线电频谱及对地静止卫星轨道的利用;
  
  13c)促进全世界的电信标准化,实现令人满意的服务质量;
  
  14d)借助其掌握的一切手段,包括视情况通过其参加联合国的有关计划和使用本身的资金在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在发展中国家建立、发展和改进电信设备和网络方面鼓励国际合作;
  
  15e)协调各种努力,使电信设施,尤其是采用空间技术的电信设施得以和谐地发展,以便在使电信的财政保持在独立和坚实的基础上制订出与有效率的服务相称的尽可能低廉的费率;
  
  16f)促进会员之间的合作,以便在使电信的财政保持在独立和坚实的基础上制订出与有效率的服务相称的尽可能低廉的费率;
  
  17g)通过电信业务的合作,促进采取各种保证生命安全的措施;
  
  18h)对各种电信问题进行研究,制定规则,通过决议,编拟建议和意见,以及收集、出版资料;
  
  19i)与国际金融和发展机构一起促进确定优惠和有利的信贷额度,用于发展具有社会效益的项目,这些项目主要是为了将电信业务扩展至各国最隔绝的地区。
  
  第2条电联的组成
  
  20考虑到普遍性原则和普遍地加入电联的益处,国际电信联盟应由以下各种成分组成:
  
  21a)在本组织法和公约生效前作为国际电信公约缔约方已成为电联会员的任何国家;
  
  22b)按本组织法第53条规定加入本组织法和公约的作为联合国会员的任何其他国家;
  
  23c)申请成为电联会员并在取得2/3电联会员同意后按本组织法第53条规定加入本组织法和公约的作为非联合国会员的任何其他国家。如在两届全权代表大会之间提出入会申请,秘书长应征询各电联会员的意见。任何会员在征询提出后4个月内未予答复,应作弃权论。
  
  第3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241.电联会员享有本组织法和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并应履行所规定的义务。
  
  252.在参加电联的大会、会议和征询方面,会员的权利是:
  
  26a)所有会员均有权参加电联的大会,有资格被选入理事会,并有权为选举电联官员或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委员提名候选人;
  
  27b)根据本组织法第169和210款的规定,每一会员在电联的所有全权代表大会上,在所有世界性大会和所有无线电通信全会和研究组会议上,以及如属理事会的理事国时,在该理事会的各届会议上,均享有一个表决权。在区域性大会上,只有该相关区域的会员才享有表决权;
  
  28c)根据本组织法第169和210款规定,每一会员在所有以通信方式进行的征询中,也享有1个表决权。如果是关于区域性大会的征询,只有该相关区域的会员才享有表决权。
  
  第4条电联的法规
  
  291.电联的法规为:
  
  ——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
  
  ——国际电信联盟公约,以及
  
  ——各行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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