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文[2008]19号
【颁布时间】 2008-05-05
【实施时间】 2008-05-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60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现将《关于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规范和完善城乡基层卫生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昆明市促进民营医院发展奖励办法》和《昆明市卫生系统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卫生局反馈。
  
  
二○○八年五月五日

  
  
关于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加强我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体现社会公平,维护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充分发挥政府在规划、投入、建设、监管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控制和减少疾病发生,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坚持以服务能力建设为重点,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为群众提供公平、有效、安全、方便的公共卫生服务。
  
  (二)总体目标: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并完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公共卫生服务功能,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到2010年,初步形成网络健全、功能完善、责任落实、保障有力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城乡居民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构成和职能
  
  (一)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主要由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医院中的预防保健、传染病诊治等相关科室组成。
  
  (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应急和急救、基层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健康教育、精神卫生、传染病防治、采供血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机构。其职能是:协助政府研究制定公共卫生发展战略和优先干预重点,做好各类传染病、慢性非传染病疾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其它重大疾病的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院前急救、采供血、公共卫生信息服务,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分析、评估,健康促进和健康教育,妇女儿童、老年保健服务,精神卫生防治,公共卫生监督,计划生育服务和咨询等。
  
  (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其职能是: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医院的指导下,以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提供疾病预防控制服务,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治疗、转诊服务,康复服务,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服务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保健服务。
  
  三、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一)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疾病预防控制网络。理顺运行机制,明确职能,建立由市疾控中心负责指导,以县(市)区疾控中心为枢纽,依靠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网底的四级协作模式,提高整体预防控制水平和工作效率。
  
  (二)推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规范化建设管理,增强服务能力。按照国家标准,三年内逐步配齐必备设备。引进充实专业技术人才,加强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和人员培训,提升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验能力。到2009年,各县(市)区疾控中心全部通过省级计量认证。到2010年,市疾控中心通过国家实验室认证,开展的A类监测检验项目占90%以上、B类项目占50%以上;各县(市)区疾控中心开展的A类项目占80%以上,B类项目占40%以上。
  
  (三)规范重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按照“重点疾病重点防治,重点地区重点预防,重点人群重点保护”的原则,完善工作方案,实行项目管理方式,健全疫情监测、筛查、报告制度,落实鼠疫、霍乱、艾滋病、结核病、非典、高致病性禽流感、乙肝等重点传染病防控措施。完善并推广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专业技术机构为指导的艾滋病综合防治模式,针对重点人群,加强宣传教育,推广各项有效干预措施,积极实施医疗救治,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