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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新政办[2008]81号
【颁布时间】 2008-04-28
【实施时间】 2008-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01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新乡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1.1.1 编制目的为了迅速、有效地处置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尽可能地为旅游者提供救援和帮助,保护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新乡旅游形象,保持和促进全市旅游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制定本预案。
  
  1.1.2 编制依据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旅行社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
  
  规章和省、市应急管理规定:《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河南省旅游条例》、《河南省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新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新乡市行政区域内处置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导致旅游者发生伤亡(中毒)事件。
  
  具体包括: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导致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包括:水旱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铁路、公路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其他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等。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包括:突发性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旅游者健康的事件等。
  
  (3)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特指发生重大涉外旅游突发事件和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事故。包括: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游客死亡事件,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由于人群过度拥挤、火灾、建筑物倒塌等造成伤亡的突发事件。
  
  (4)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
  
  (5)我市旅行社组团在市外或境外遭遇突发公共事件,参照本预案。
  
  1.3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救援第一。在处理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中以保障旅游者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尽一切可能为旅游者提供救援、救助。
  
  (2)属地救护,就近处置。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共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运用一切力量,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及时报告,信息畅通。各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在接到有关事件的救援报告时,要在第一时间内,向同级政府和市旅游局报告,或边救援边报告。
  
  (4)分级负责,责任到位。实行市、县(市、区)、企业三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各级必须准确掌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应急响应程序、突发信息报送标准、处置方式等内容,明确本级应急工作权限、组织机构与职责。
  
  1.4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划分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按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一般(Ⅳ)四级。
  
  (1)特别重大(I级)是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重伤的。
  
  (2)重大(II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一次造成30人以上、50人以下严重食物中毒或重伤的。
  
  (3)较大(Ⅲ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5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严重食物中毒或重伤的。
  
  (4)一般(Ⅳ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l至4人死亡,危及1至4人生命安全,或一次造成l至9人严重食物中毒或重伤的。
  
  2应急组织体系
  
  2.1应急指挥部
  
  成立市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统一领导全市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的救援工作。其组成如下:
  
  总 指 挥:王治通市政府副市长
  
  副总指挥:何光亮市政府副秘书长
  
  段志霞市旅游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
  
  成员:旅游局、公安局、安监局、交通局、卫生局、气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质监局、文物局、林业局、水利局、广电局、外侨办、市政府新闻办、铁路部门负责人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旅游工作的副县(市)、区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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