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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宣布失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和《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83号)要求,现就做好本市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高度重视2001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切实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加以部署落实。征、退税税务机关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按时按质完成清算工作。 二、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具体实施办法,各单位应按户管企业的出口企业类型,分别依照本通知所附《本市2001年度生产型企业清算管理办法》(附件1)和《本市2001年度贸易型企业清算管理办法》(附件2)执行。 三、本市贸易型企业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清算,由企业按其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管理关系分别向进出口税收管理第三、四分局(以下简称退税三分局或退税四分局)申报办理,其中,属区县及浦东税务分局征管的企业,向退税三分局申报;财税分局征管的企业向退税四分局申报。 本市生产型企业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清算,由企业向其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报。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初审后,移交有关退税分局审批。其中,区县税务机关移交退税三分局审批;财税分局移交退税四分局审批。 征税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以下内容:企业出口货物是否属可退税范围;企业征免税申报资料、单证是否齐全、完整、合法;企业申报资料与原始单证是否一致;出口销售额核算、申报是否正确;增值税进项税金是否真实、准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是否完整、准确,等等。对审核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应责成企业修改相应的纸质申报表和电子申报信息,并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调整。征税税务机关应在审核无误的基础上,按时将企业清算申请资料移送退税机关复核。 退税税务机关应对征收机关移交的正式申报资料进行复核,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信息与海关提供的电子信息进行交叉稽核,并按规定办理免抵及退税审批手续。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调整。 四、加强和规范出口企业退(免)税基础管理工作。 各征、退税税务机关应做好对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信息查验和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的年度审定工作。具体要求是: (一)开展对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信息查验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在布置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时,应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信息调整表》(以下简称调查表,见附件4)下发给企业,此表作为清算资料附件,随同企业清算资料一并上报。企业上报调查表时应提供下列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1、外经贸部门核发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国内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无需提供);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退(免)税登记证副本; 5、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无需提供); 6、人民币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7、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退税分局应对企业所填表格和附送资料进行查验,对企业登记项目内容无变化的,退税分局查验后在出口企业提供的退(免)税登记证(副本)验证栏上加盖验证章确认。对企业登记项目内容有变更的,企业需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资料,退税分局审核查验后,将原退(免)税登记证(正副本)收回注销,下发新退(免)税登记证(正副本)。对企业遗失退(免)税登记证的,应在办理遗失声明手续后,向主管退税分局申请补办登记证。 企业在以后申报日常退税时,应提供已通过年度登记信息查验并加盖验证章的退(免)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继续做好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年度审定工作。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沪国税退[1998]13号)规定,各退税分局应对所管理的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实行一年一审制。当年要求按A类或B类企业管理的出口企业,应在每年年度清算结束后1个月内,向主管退税分局提出书面申请(样式见附件5),并填报《上海市出口企业退税分类管理申请表》(样式见附件6),主管退税分局初审同意后汇总上报市局(汇总表样式见附件7)。A类企业名单由市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B类企业名单由市局会商市外经贸委后确定;并由退税分局将有关认定结果告知相关出口企业(批复样式见附件8)。C类、D类企业由退税分局按有关政策认定,并将认定为D类企业的名单于每年年度清算结束后1个月内报市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