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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处置”是指本公约附件四所规定的任何作业; 5.“核准的场地或设施”是指经该场地或设施所在国的有关当局授权或批准从事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处置作业的场地或设施; 6.“主管当局”是指由一缔约国指定在该国认为适当的地理范围内负责接收第6条所规定关于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越境转移的通知及任何有关资料并负责对此类通知作出答复的一个政府当局; 7.“联络点”是指第五条所指一缔约国内负责接收和提交第13和第15条所规定的资料的一个实体; 8.“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的环境无害管理”是指采取一切可行步骤,确保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的管理方式将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其免受这类废物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9.“在一国国家管辖下的区域”是指任何陆地、海洋或空间区域,在该区域范围内一国按照国际法就人类健康或环境的保护方面履行政和管理上的责任; 10.“出口国”是指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越境转移起始或预定起始的缔约国; 11.“进口国”是指作为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进行或预定进行越境转移的目的地的缔约国,以便在该国进行处置,或装运到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区域内进行处置; 12.“过境国”是指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转移中通过或计划通过的除出口国或进口国之外的任何国家; 13.“有关国家”是指出口缔约国或进口缔约国,或不论是否缔约国的任何过境国; 14.“人”是指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15.“出口者”是指安排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的出口、在出口国管辖下的任何人; 16.“进口者”是指安排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的进口、在进口国管辖下的任何人; 17.“承运人”是指从事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运输的任何人; 18.“产生者”是指其活动产生了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的任何人,或者,如果不知此人为何人,则指拥有和(或)控制着那些废物的人; 19.“处置者”是指作为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装运的收货人并从事该废物处置作业的任何人; 20.“政治和(或)经济一体化组织”是指由一些主权国家组成的组织,它得到其成员国授权处理与本公约有关的事项,并经按照其内部程序正式授权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正式确认或加入本公约; 21.“非法运输”是指第九条所指的对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的任何越境转移。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废物的定义 1.每一缔约国在成为本公约缔约国的六个月内,应将附件一和附件二所列之外的,但其国家立法视为或确定为危险废物的废物名单连同有关适用于这类废物的越境转移程序的任何规定通知本公约秘书处。 2.每一缔约国应随后将它依据第1款提供的资料的任何重大变更情况通知秘书处。 3.秘书处应立即将它依据第1和第2款收到的资料通知所有缔约国。 4.各缔约国应负责将秘书处递送的第3款之下的资料提供给本国的出口者。 第四条 一般义务 1.(a)各缔约国行使其权利禁止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进口处置时,应按照第13条的规定将其决定通知其他缔约国。 (b)各缔约国在接获按照以上(a)项发出的通知后,应禁止或不许可向禁止这类废物进口的缔约国出口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 (c)对于尚未禁止进口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进口国,在该进口国未以书面同意某一进口时,各缔约国应禁止或不许可此类废物的出口。 2.各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 (a)考虑到社会、技术和经济方面,保证将其国内产生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减至最低限度; (b)保证提供充分的处置设施用以从事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环境无害管理,不论处置场所位于何处,在可能范围内,这些设施应设在本国领土内; (c)保证在其领土内参与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管理的人员视需要采取步骤,防止在这类管理工作中产生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污染,并在产生这类污染时,尽量减少其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d)保证在符合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环境无害和有效管理下,把这类废物越境转移减至最低限度,进行此类转移时,应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免受此类转移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e)禁止向属于一经济和(或)政治一体化组织而且在法律上完全禁止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进口的某一缔约国或一组缔约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出口此类废物,或者,如果有理由相信此类废物不会按照缔约国第一次会议决定的标准以环境无害方式加以管理时,也禁止向上述国家进行此种出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