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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二条 批准、接受、正式确认或核准 1.本公约须由各国和由联合国纳米比亚理事会代表纳米比亚批准、接受或核准并由各政治和(或)经济一体化组织正式确认或核准。批准、接受、正式确认或核准的文书应交由保存人保存。 2.以上第1款所指的任何组织如成为本公约的缔约方而该组织并没有任何一个成员国是缔约国,则该缔约组织应受本公约规定的一切义务的约束。如这种组织的一个或更多个成员国是本公约的缔约国,则该组织及其成员国应就履行其本公约义务的各自责任作出决定。在这种情况下,该组织和成员国不应同时有权行使本公约规定的权利。 3.以上第1款所指的组织应在其正式确认或核准文书中声明其对本公约所涉事项的职权范围。这些组织也应将其职权范围发生任何重大变化的情况通知保存人,后者应转告各缔约国。 第二十三条 加入 1.本公约应自公约签署截止日期起开放供各国、由联合国纳米比亚理事会代表纳米比亚以及由各政治和(或)经济一体化组织加入。加入书应交由保存人保存。 2.上文第1款中所指的组织应在其加入文书内声明它们对本公约所涉事项的职权范围。这些组织也应将其职权范围发生任何重大变化的情况通知保存人。 3.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应适用于加入本公约的经济一体化组织。 第二十四条 表决权 1.除第2款之规定外,本公约每一缔约国应有一票表决权。 2.各政治和(或)经济一体化组织对于按第二十二条第3款和第二十三条第2款规定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行使表决权时,其票数相当于其作为本公约或有关议定书的缔约国的成员国数目。如果这些组织的成员国行使其表决权,则该组织就不应行使其表决权,反之亦然。 第二十五条 生效 1.本公约应于第20份批准、接受、正式确认、核准或加入文书交存之日以后第90天生效。 2.对于在交存第20份批准、接受、核准、正式确认或加入之日以后批准、接受、核准或正式确认公约或加入本公约的每一国家或政治和(或)经济一体化组织,本公约应于该国或该政治和(或)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批准、接受、核准、正式确认或加入文书交存之日以后第90天生效。 3.为以上第1和第2款的目的,一个政治和(或)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任何文书不应被视为该组织的成员国交存的文书以外的附加文书。 第二十六条 保留和声明 1.不得对本公约作出任何保留或例外。 2.本条第1款的规定并不排除某一国家或政治和(或)经济一体化组织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时,除其他外,为使其法律和条例与本公约的规定协调一致而作出无论何种措词或名称的宣言或声明,只要此种宣言或声明的意旨不是排除或改变本公约条款适用于该国时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退出 1.在本公约对一缔约国生效之日起三年之后的任何时间,该缔约国经向保存人提出书面通知,得退出本公约。 2.退出应在保存人接到退出通知起一年后生效,或在退出通知上指明的一个较后日期生效。 第二十八条 保存人 联合国秘书长为本公约及其任何议定书的保存人。 第二十九条 作准文本 本公约的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原本均为作准文本。 为此,下列全权代表,经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昭信守。 1989年3月22日订于巴塞尔 附件一: 应加控制的废物类别 废物组别 Y1从医院、医疗中心和诊所的医疗服务中产生的临床废物 Y2从药品的生产和制作中产生的废物 Y3废药物和废药品 Y4从生物杀伤剂和植物药物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 Y5从木材防腐化学品的制作、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 Y6从有机溶剂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 Y7从含有氰化物的热处理和退火作业中产生的废物 Y8不适合原来用途的废矿物油 Y9废油/水、烃/水混合物乳化液 Y10含有或沾染多氯联苯(PCBs)和(或)多氯三联苯(PCTs)和(或)多溴联苯(PBBs)的废物质和废物品 Y11从精炼、蒸馏和任何热解处理中产生的废焦油状残留物 Y12从油墨、染料、颜料、油漆、真漆、罩光漆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 Y13从树脂、胶乳、增塑剂、胶水/胶合剂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 Y14从研究和发展或教学活动中产生的尚未鉴定的和(或)新的并且对人类和(或)环境的影响未明的化学废物 Y15其他立法未加管制的爆炸性废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