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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7-09-16
【实施时间】 198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5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接上页]

  附件A:控制物质
  
  -----------------------------------
  
  类别物质消耗臭氧
  
  潜能值*
  
  -----------------------------------
  
  第一类
  
  ---
  
  CFCI3 (CFC-11)1.0
  
  CF2CI2 (CFC-12)1.0
  
  C2F3CI3 (CFC-113)0.8
  
  C2F4CI2 (CFC-114)1.0
  
  C2F5CI(CFC-115)0.6
  
  第二类
  
  ---
  
  CF2BrCI (哈龙-1211)3.0
  
  CF3Br (哈龙-1301)10.0
  
  C2F4Br2 (哈龙-2402)(待确定)
  
  -----------------------------------
  
  *这些消耗臭氧潜能值是根据现有知识的估计数,它们将获定期审查和修改。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调整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第二次会议,根据依照议定书第六条所作的评估,决定通过对议定书附件A所列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和消费量采取调整和削减如下,但有下述谅解:
  
  (a)第二条内提到“本条”以及议定书整个文本内提到“第二条”应解释为提到第2、第2A和第2B条;
  
  (b)议定书整个文本内提到“第二条第1至4款”应解释为提到第2A和第2B条;
  
  (c)第二条第5款内提到“第1、3和4款”应解释为提到第2A条。
  
  A.第2A条氟氯化碳
  
  议定书第二条第1款应成为第2A条第1款。第二条第3款和第4款应以下列各款取代,作为第2A条第2至第5款:
  
  2.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1年7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所列控制物质的生产和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这些物质生产和消费的计算数量的150%;自1993年1月1日起,这些控制物质的12个月控制期间应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5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内,及其后每12个月内,其附件A第一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50%。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50%。但为满足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0%。
  
  4.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7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内,及其后每12个月内,其附件A第一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15%。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5%。但为满足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0%。
  
  5.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2000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内,及其后第12个月内,其附件A第一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5%。
  
  6.缔约国将于1992年审查情况以期加速削减进度。
  
  B.第2B条哈龙
  
  议定书第二条第2款应以下列各款取代,作为第2B条的第1至第4款:
  
  1.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2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内,及其后每12个月内,其附件A第二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但为满足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0%。
  
  2.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5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内,及其后每12个月内,其附件A第二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50%。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50%。但为满足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0%。本款应予实施,但缔约国决定允许满足无适当替代品的必要用途所需的生产量或消费量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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