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7-09-16
【实施时间】 198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5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接上页]

  3.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2000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内,及其后每12个月内,其附件A第二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控制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5%。本款应予实施,但缔约国决定允许满足无适当替代品的必要用途所需的生产量或消费量除外。
  
  4.缔约国应至迟于1993年1月1日为本条第2和3款的目的,通过一项决定,指明必要用途,如果有这种用途。此项决定应由缔约国后来的会议审查。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修正
  
  第一条 修正
  
  A.序言段落
  
  1.议定书序言第六段应以下文取代:
  
  决心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而最终目的则是根据科学知识的发展,考虑到技术和经济方面,并铭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来彻底清除此种排放,
  
  2.议定书序言第七段应以下文取代:
  
  认识到必需作出特别安排,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包括提供额外的资金和取得有关技术,考虑到所需资金款额可以预期,且此项资金将大大提高世界处理科学断定的臭氧消耗及其有害影响问题的能力,
  
  3.议定书序言第九段应以下文取代:
  
  考虑到有关消耗臭氧层物质排放控制和削减的替代技术的研究、发展和转让方面,必须促进国际合作,特别铭记着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B.第一条定义
  
  1.议定书第一条第4款应以下文取代:
  
  4.“控制物质”是指本议定书附件A或附件B所载单独存在的或存在于混合物之内的物质;除非特别在有关附件中指明,应包括任何这类物质的异构体,但不包括制成品内所含任何控制物质或混合物,而包括运输或储存物质的容器中的此种物质或混合物。
  
  2.议定书第一条第5款应以下文取代:
  
  5.“生产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减去待由各缔约国核准的技术所销毁的数量再减去完全用作其他化学品制造原料的数量之后所得的数量。再循环和再使用的数量不算作“生产量”。
  
  3.议定书第一条内应加列下款:
  
  9.“过渡性物质”是指本议定书附件C所载单独存在的或存在于混合物之内的物质;除非可能在附件C内特别指明,应包括任何这类物质的异构体,但不包括制成品内所含任何过渡性物质或混合物,而包括运输或储存物质的容器中的此种物质或混合物。
  
  C.第二条第5款
  
  议定书第二条第5款应以下款取代:
  
  5.任何缔约国在任何一个或几个控制期间内,可转移给另一缔约国第2A至2E条款所规定的生产计算数量的任何数量,只要有关缔约国所生产的任何一类控制物质计算总额并不超过这些条款为该类物质规定的限额。此种生产的转移应由每一个有关缔约国通报秘书处,说明转移的条件及适用的期间。
  
  D.第二条第6款
  
  在第二条第6款中“控制物质”首次出现前加入:
  
  附件A或附件B
  
  E.第二条第8(a)款
  
  在议定书第二条第8(a)款“本条”两字之后都加上:
  
  及第2A至2E条
  
  F.第二条第9(a)(i)款
  
  在议定书第二条第9(a)(i)款“附件A”等字之后加上:
  
  和/或附件B
  
  G.第二条第9(a)(ii)款
  
  下列字样应自议定书第二条第9(a)(ii)款中删去:
  
  从1986年数量
  
  H.第二条第9(c)款
  
  删去议定书第二条第9(c)款内下列文字:
  
  至少占缔约国控制物质消费总量中50%的出席并参加投票的缔约国以2/3多数票通过此种决定
  
  并以下列文字取代:
  
  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按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多数票以及出席并参加表决的非按该条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多数票通过此种决定
  
  I.第二条第10(b)款
  
  议定书第二条第10(b)款应予删去,第2条第10(a)款应为第10款。
  
  J.第二条第11款
  
  在议定书第二条第11款“本条”两字之后都加上:
  
  及第2A至2E条
  
  K.2C条其他全卤化氟氯化碳
  
  将以下各款加在议定书内作为第2C条:
  
  第2C条其他全卤化氟氯化碳
  
  1.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3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内,其附件B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80%。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80%。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0%。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