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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7-09-16
【实施时间】 198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5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接上页]

  1之二.在本款生效之日以后一年内,每一缔约国应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进口附件B所列控制物质。
  
  2.从1993年1月1日起,每一缔约国应禁止向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出口附件A所列任何控制物质。
  
  2之二.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后,每一缔约国应禁止向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出口附件B所列任何控制物质。
  
  3.到1992年1月1日,缔约国应依照公约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在一附件内列出含有附件A所列控制物质的产品清单。未曾依照该程序对该附件提出异议的缔约国,应在该附件生效后一年内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3之二.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各缔约国应依照公约第10条规定的程序,在一附件内列出含有附件B所列控制物质的产品清单。未曾依照该程序对该附件提出异议的缔约国,应在该附件生效后一年内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4.到1994年1月1日,缔约国应确定是否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进口在生产过程中使用附件A所列控制物质但不含有此种物质的产品。如果确定可行,缔约国应依照公约第10条规定的程序,在一份附件内列出此种产品的清单。未曾依照该程序对该附件提出异议的缔约国,应在该附件生效后一年内,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4之二.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五年内,缔约国应确定是否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进口在生产过程中使用附件B所列控制物质但不含有此种物质的产品。如果确定可行,缔约国应依照公约第10条规定的程序,在一份附件内列出此种产品的清单。未曾依照该程序对该附件提出异议的缔约国,应在该附件生效后一年内,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5.每一缔约国承诺尽量以可行的步骤劝阻向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出口生产和利用控制物质的技术。
  
  2.议定书第4条第8款应由下款取代:
  
  8.虽有本条的规定,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如经缔约国会议确定充分遵守第二条、第2A至2E条和本条规定并已按照第7条规定提交数据以为佐证,则可以允许从该国作第1,1之二、3、3之二、4和4之二各款所指的进口,或对该国作第2和2之二款所指的出口。
  
  3.议定书第4条内应加入下款作为第9款:
  
  9.为本条的目的,“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一词,以任何特定的控制物质而言,应包括尚未同意受当时对该物质生效的控制措施约束的每一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P.第五条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
  
  议定书第五条应以下文取代:
  
  1.任何发展中国家缔约国,如果在本议定书对其生效之日或其后直至1999年1月1日止其附件A所列控制物质每年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低于人均0.3千克,为满足其国内基本需要应有权暂缓十年执行第2A至2E条规定的控制措施。
  
  2.不过,任何按照本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其附件A所列控制物质每年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得超过人均0.3千克,或其附件B所列控制物质每年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得超过人均0.2千克。
  
  3.在执行第2A至2E条所规定控制措施时,任何按本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应有权使用:
  
  (a)对于附件A所列控制物质:其1995年至1997年每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平均值或消费的计算数量为人均0.3千克,取其数值较低者作为确定其执行控制措施的基准;
  
  (b)对于附件B所列控制物质:其1998年至2000年每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平均值或消费的计算数量为人均0.2千克,取其数值较低者作为确定其执行控制措施的基准。
  
  4.按照本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如在第2A至2E条所规定控制措施义务适用于该国之前的任何时候,发现不能获得控制物质充分的供应,可将此情况通知秘书处。秘书处应即将此项通知的副本转送各缔约国,缔约国应在其下一次会议时审议此事并对采取适当行动作出决定。
  
  5.对于按照本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增进其履行义务的能力执行第2A至2E条所规定控制措施,以及这些缔约国执行这些措施,将系于第10条所规定财务合作及第10A条所规定技术转让的有效实行。
  
  6.按照本条第1款行事的任何缔约国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秘书处:经采取一切实际可行的步骤,但由于第十条和第10A条没有充分执行,无法履行第2A至2E条所规定的任何或全部义务。秘书处应即将该项通知的副本转送各缔约国,缔约国应充分考虑到本条第5款,在其下一次会议时审议此事并对采取适当行动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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