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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在递送通知到缔约国开会对以上第6款所指的适当行动作出决定之前这段时间,或在缔约国会议决定的更长一段时间内,不应对发出通知的缔约国引用第八条所指的不遵守情事程序。 8.缔约国会议应至迟于1995年审查按照本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情况,包括有效执行财务合作和给它们的技术转让并对适用于这些缔约国的控制措施进度采取可能认为必要的订正。 9.本条第4、6、7款所指缔约国决定的作出应按照在第10条之下作出决定所适用同一程序。 Q.第六条控制措施的评估和审查 将议定书第6条的“对第2条规定的控制措施进行评估”改为:对第2条、第2A至2E条规定的控制措施及附件C第一类所列过渡性物质的生产、进口和出口情况进行评估 R.第7条数据汇报 议定书第七条应以下文取代: 1.每一缔约国应在成为缔约国之后的三个月内,向秘书处提供关于其附件A所列每一种控制物质的1986年生产、进口和出口的统计数据;在没有确实数据时,则提供此种数据的最佳估计数据。 2.每一缔约国应向秘书处提供关于其附件B所列每一种控制物质、以及附件C第一类内所列每一种过渡性物质的1989年生产、进口和出口的统计数据;在没有确实数据时,则提供此种数据的最佳估计数据;提供此数据不得迟于本议定书关于附件B所列物质的条款对该缔约国生效之日起的三个月。 3.每一缔约国应向秘书处提供有关附件B所列物质的规定对该国生效的一年及其后每一年关于附件A和B所列每一种控制物质以及附件C第一类过渡性物质的每年生产量(按照第1条第5款所下定义)并单独提出: --用作原料的数量; --使用缔约国核准的技术所销毁的数量; --同缔约国和非缔约国的进出口量的统计数据。提供此数据不应迟于此数据有关年度终了后九个月。 4.对按照第二条第8(a)款规定行事的各缔约国而言,如果有关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汇报该组织与非该组织成员国之间的进出口数据,则本条第二条第1、2和3款关于进口和出口的统计数据的要求应视为已经满足。 S.第九条研究、发展、公众警觉及资料交流 议定书第9条第1款第(a)项应以下文取代: (a)改善控制物质和过渡性物质的密封、回收、再循环或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减少它们的排放的最佳技术; T.第十条资金机制 议定书第十条应以下文取代: 第十条 资金机制 1.缔约国应设置一个机制,向按照本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提供财务及技术合作,包括转让技术在内,使这些国家能够执行议定书第2A至2E条所规定的控制措施。对该机制的捐款应当是在对按照该款行事的缔约国的资金转让之外的其他捐款。这个机制应支付这类缔约国的一切议定的增加费用,使它们能够执行议定书的控制措施。缔约国会议应就增加费用类别的一份指示性清单作出决定。 2.按第1款设置的机制应包括一个多边基金。该机制还可包括其他多边、区域和双边合作的办法。 3.这个多边基金应: (a)斟酌情形作为赠款或作为减让性款项,并按照待由缔约国通过的准则,支付议定的增加费用; (b)提供交换所经费从事下列任务: (i)通过国别研究及其他技术合作,协助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确定其合作需要; (ii)便利技术合作,以满足这些已确定的需要; (iii)按第9条规定散发新闻及其他有关材料、举办讲习班、训练班及其他有关活动,以利于发展中国家缔约国; (iv)便利及监测发展中国家缔约国可取得的其他多边、区域和双边合作; (c)提供多边基金的秘书事务费用及有关支助费用。 4.多边基金应置于缔约国权力之下,缔约国应决定基金的全盘政策。 5.缔约国应设立一个执行委员会制定并监测具体业务政策、指导方针和行政安排的实施,包括资源的支配,以达成多边基金的目标。执行委员会应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或其他适当机构各按其专门领域提供合作和协助下,履行缔约国议定的委员会职权规定内载明的任务和职责。执行委员会的成员应在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和非按该条款行事的缔约国享有均衡代表权的基础上推选,由缔约国会议认可。 6.多边基金的资金应来自非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根据联合国摊款比额表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或在某些情况下以实物和/或本国货币作出的捐献。其他缔约国捐款应予以鼓励。双边合作以及缔约国决定同意的某些区域合作若符合缔约国的决定中载明的条件可在一定百分比内视为对多边基金的捐款,但这类合作须至少包括下列要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