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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6-10-28
【实施时间】 1986-10-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5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美国1986年政府证券法

[接上页]

  “(b)(1)财长应当就政府证券中间商和政府证券交易商影响政府证券交易问题提出如下方面的建议或制定规定以实现本款目的:
  
  “(A)这类规定应当包括政府证券中间商和政府证券交易商的金融责任及有关活动的保证条款,这包括但并不限于,资本的适度标准,接受保管和使用客户的证券,持有并使用客户的存款和信用余额,以及根据再购回合同并在类似的交易中转移和管理政府证券。
  
  “(B)这类规定应当要求每个政府证券中间商和政府证券交易商向相应的管理机构提出报告并提供记录副本,每年一次或经常地向相应的管理机构发出经独立的公共会计师证明的,以日历年度或财政为基础的收支平衡表和收入报告单,和诸如此类的其它金融报告(如财长指出的,应当是被证明的)以及由这类规定所要求的与其金融状况有关的情况报告。
  
  “(C)这类规定应当要求由政府证券中间商和政府证券交易商制作并持有记录,并规定这种记录应当保留的期限。
  
  “(2)本节颁布的规定和发布的命令应当:
  
  “(A)旨在防止欺诈和操纵市场的行为和活动,为政府证券、投资者和公众利益而保护市场的完整性、流动性和有效性。
  
  “(B)不是旨在允许在客户、发行者、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之间的不公平差别,或强加于竞争在促进实现本款目的方面并非必要或适当的负担。
  
  “(3)在根据本节颁布规定和发布命令时,财长:
  
  “(A)可以适当地划分政府证券中间商和政府证券交易商(考虑有关情况,包括所从事的业务种类、除政府证券以外所买卖的证券的性质,以及业务机构的特点)以及与政府证券中间商和政府证券交易商有关联的人;
  
  “(B)可以在符合本小节第(2)段并符合公众利益、保护投资者和本款目的的情况下决定对某一类政府证券中间商、政府证券交易商或与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有关联的人,本节某些规定部分或全部不适用,更多地适用,更少地适用,或以不同的标准适用;
  
  “(C)应当考虑当时存在的适用于政府证券中间商,政府证券交易商和与政府证券中间商和政府证券交易商有关联的人的法律规定的充分性和相应性;并
  
  “(D)应考虑该委员会以及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的观点并与它们磋商这些观点,除非财长决定存在紧急情况需要采取迅速或即时行动并公布做出这种决定的理由。
  
  “(4)如该委员会或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以书面形式为接受评论而公布的财长所建议的规定提出评论,在批准所建议的规定前,财长应当以书面形式对这些书面评论做出答复。
  
  “(5)任何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都不应违反本节任何规定利用邮政或任何州际商业手段或工具影响、诱发或试图诱发买卖任何政府证券。
  
  “(C)(1)对于根据本节(a)小节(1)(A)注册的或要求注册的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
  
  “(A)该委员会应当以命令形式对下述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提出指责,对其活动、职能或经营施加限制,中止其营业不超过十二个月,或废除其注册——如果该委员会在给予通知和听证机会后的记录中发现,这种指责、施加限制、中止营业或废除注册符合公众利益;这些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或任何与这些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有关联的人(无论此前或此后建立的这种关系)从事了或忽略了本款15(b)节(4)段(A)、(D)或(E)小段中所列举的行为或忽略点;在根据本节规定开始从事活动十年之内犯了(4)段(B)小段中指出的任何罪行,或被禁止从事该(4)段(C)小段中指出的任何行动、行为和活动。
  
  “(B)对于尚未最后决定是否应取消其注册的任何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在给予通知和听证机会后,在该委员会看来,中止其注册对公众利益和保护投资者方面是必要和适当的,该委员会可以命令形式中止其注册。任何已注册的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都可以根据该委员会可能会认为对于公众利益或保护投资者是必要的那些条款和条件,向该委员会发出取消注册的书面通知以取消注册。
  
  如果该委员会发现任何已注册的政府证券中间商或已注册的政府证券交易商不再存在或已中止了其作为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的业务,该委员会可以以命令形式注销这一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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