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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iii)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保险的银行(联邦储备体系会员银行和联邦储备银行除外); “(iv)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委员会负责联邦储蓄和放款协会,联邦储蓄银行、或哥伦比亚特区储蓄放款协会: “(v)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负责由联邦储蓄放款保险公司保险的机构(联邦储蓄放款协会、联邦储蓄银行、或哥伦比亚特区储蓄放款协会除外); “(vi)该委员会负责所有其它政府证券中间商和政府证券交易商。” (2)在结束最后一句话的句号前加入,“‘哥伦比亚特区储蓄贷款协会’是指根据1933年房主贷款法第8节规定由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委员会检查和监督的任何协会”。 (c)依法取消资格的定义——现对该证券法第3节(a)(39)修订如下: (1)在(B)小节中—— (A)在“该委员会”后加入“或其它适当的管理机构”;并 (B)去掉“或市政证券交易商”并代之以“市政证券交易商,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 (2)在(c)小段中 (A)去掉“或市政证券交易商”并代之以“市政证券交易商、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 (B)在“该委员会”后加入“适当的管理机构”。 (d)增补定义——现对证券法第3节(a)(15U.S.C.78C(a))做进一步修订,在其结尾增加下述新段落; “(42)‘政府证券’的概念是指—— “(A)合众国的直接债务,或其本金和利息由合众国担保的债务; “(B)由合众国具有直接或间接利益的公司发行或担保的证券以及由财政部长因符合公众利益或保护投资者需要指定豁免的证券; “(C)由那些其证券通过法令特别提名该公司的形式被指定在该委员会所实施的法律的含义内构成豁免证券的任何公司所发行或担保的证券; “(D)鉴于第15C节和第17A节的目的,除下述形式的卖出、买进、多空套作期权或特种证券交易以外,所有(A)、(B)或(C)小段中规定的卖出、买进、多空套做、期权或特种证券交易—— (i)在一个或多个国内证券交易所交易的; (ii)其行情是通过一个已注册的证券协会经营的自动报价系统发布的。 “(43)‘政府证券中间商’是指任何经常性地为别人而参加政府证券实际交易业务的人,但不包括—— “(A)那些其证券属于本小节(42)段(B)或(C)小段规定范围内的公司。 “(B)在商品期货贸易委员会注册的任何人、任何由商品期货贸易委员会开设的期货市场、与这些期货市场联网的清算机构、或这种期货市场的场内交易人——这仅是因为,经与商品期货贸易委员会磋商,该委员会已经以规定或命令形式决定,这种人对政府证券交易的影响只是其与期货有关业务的附带影响。 “(44)‘政府证券交易商’是指任何利用中间商或其它方法为自己而参与买卖政府证券的人,但不包括—— “(A)为自己或作为受托人的人买卖这类证券一直是个别情况不是挂牌的业务部分。 “(B)其证券是属于本小节(42)段(B)或(C)小段规定的政府证券的任何公司; “(C)除了是为自己而不是作为受托人通过中间商或其它方式而参与买卖政府证券业务的任何银行; “(D)在商品期货贸易委员会注册的任何人、任何由商品期货贸易委员会开设的期货市场、与这些期货市场联网的清算机构、或这种期货市场的场内交易人——这仅仅是因为,经与商品期货贸易委员会磋商,该委员会已经以规定或命令形式决定,这种人对政府证券交易的影响只是其与期货有关业务的附带影响。 “(45)‘与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有关联的人’是指任何这种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的合伙人、官员、董事、或分支机构经理(或任何具有类似身份或使类似职能的人),及任何这些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的参与其管理、指导、监督或履行与政府证券有关任何活动的其他雇员,以及任何直接或间接控制政府证券中间商、政府证券交易商、或被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控制或共同控制的人。 “(46)‘金融机构’是指(A)银行(同本小节(6)段所定义的),(B)外国银行、(C)已保险机构(同国内住房法第401节所定义的)。 “(47)(48)‘已注册中间商或交易商’是指遵照本款第15节或第15B节已注册或需要注册的中间商或交易商,但在本小节(3)段和第6节及第15A节中是指那种遵照本款第15C节(a)(1)(A)已注册或需要注册的中间商或交易商和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