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e)实施和惩处——现对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b)节(15U.S.C.780(b))修订如下—— “(1)在第(4)(A)段出现的第一个‘该委员会’之前加上‘或其它相应的管理机构’; “(2)在第(4)(B)段条例(ii)‘市政证券交易商’之后加上‘政府证券中间商,政府证券交易商’。 “(3)去掉第(4)(C)段中的‘或市政证券交易商’并加上‘市政证券交易商,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 “(4)在第(8)段中—— “(A)去掉‘遵照本款需要注册的任何中间商或交易商’,并加上‘任何已注册中间商或交易商’; “(B)去掉‘豁免证券’。 “(f)净资本——现将证券法第15节(c)(3)修订如下—— “(1)在‘交易商’之后加上‘(不包括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已注册中间商或交易商除外)’; “(2)在‘豁免证券’之后加上‘(政府证券除外)’。 “(g)已注册证券协会——(1)现将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A节(f)修订如下: “(f)(1)除本小节第(2)段规定外,本节任何内容不得被加以解释以适应任何已注册中间商或交易商的任何豁免证券交易; “(2)已注册证券协会可以采取并实施适用于该协会的法规(A)以强制已注册中间商和交易商实施本款适用条例及其规则和法规,(B)以规定其会员和与其会员有关的人应当依本节(b)小节(7),(8)和(11),对违反本款适用条例及其规则的法规的情况加以惩处,(C)以规定对已注册中间商和交易商合理的视察和检查,(D)以规定本节(b)(3),(b)(4)和(b)(5)中提出的情况,(E)以实施本节第(g)小节的规定,(F)以禁止欺诈、哄骗、欺骗和假报。 “(3)本节(b)(6)或(b)(11)小节中任何部分都不得被解释以允许已注册的证券协会制定关于已注册中间商或交易商进行任何市政证券交易的规定。 (2)现对证券法第15A节(g)(15U.S.C.780——3(g))修订如下—— (A)在第(3)段(C)后加上: “(D)本段第(A)、(B)或(C)小段中任何内容不得被解释以允许已注册证券协会拒绝仅从事豁免证券交易的中间商或交易商成为会员,或为此附设条件,或禁止任何人与这些中间商或交易商建立关系,或为此附设条件。 “(B)将第(4)段改为第(5)段; “(C)在第(3)段之后加上下段; “(4)(A)已注册的证券协会可以拒绝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成为会员或为此附设条件——如果该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i)未能符合根据本款第15C节(b)(1)(A)所制定的法规中规定的金融责任标准,或(ii)参与了,并存在再次参与这种行为或活动的合理可能性——根据本款第15S节(C)中规定,参与这种行为或活动的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应受到处罚。已注册证券协会可以制定包括检查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的帐簿和记录的程序以查实其是否符合本款条例及其下设规定。 “(B)已注册证券协会可以禁止任何人与其会员建立关系或为此附设条件——(i)如果该人参与了或存在再次参与这种行为或活动的合理可能性——根据本款第15C节(c)规定,参与这种行为或活动的人应受到处罚;或(ii)如果该人不同意按照该协会制定的规定向该协会提供有关与其会员关系和交易的资料,或不允许对其帐簿和记录进行检查以查实其真实性。” (h)原存和接触文件——现对证券法第17(c)节(15U.S.C.78g(c))进行修订,在结尾增加如下新段: (4)该委员会或相应的管理机构可以规定那些根据本小节要求该委员会或相应机构仅存文件,这些文件可由原发文清算机构、转帐代理人或市政证券交易商保留,或发给另外的相应的管理机构。该委员会或制定该规定的相应的管理机构(因情况而定)应当继续能够在提出要求后得到该文件。 (i)证券丢失或失窃——现将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23(a)节(15U.S.C.78g(f),修订如下—— (1)在第(1)段“市政证券交易商”后加上“政府证券中间商,政府证券交易商”。 (2)在第(1)(A)段第二次出现的“委员会”之后加上“以及,在政府证券情况下,向财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