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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b)违反第(a)小节规定的法规,则构成根据下述法律发布命令的充分基础:已修订法令第5239(a)或(b)节(12U.S.C.93(a)或(b));联邦存款保险法第8(b)节或8(c)节;1933年房主贷款法第5节(d)(2)或第5节(d)(3);国民住房法第407(e)节或第407(f)节;联邦信用协会法第206(e)节或第206(f)节。这种法令可由相应的管理机构向存款机构发出,由国民信用协会管理委员会向在联邦保险的信用协会发出。 “(c)本节任何内容不得被解释为用任何方式影响这些机构的其它法律中规定的权力。 “(d)在根据本小节制定法规以前财长应就每一个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国民信用协会管理委员会来决定它们的规定标准是否充分符合将根据本小节制定的法规的目的。如果财长认为是如此,则可给予任何存款机构对于根据本小节制定的法规或标准的豁免。 “(e)在用于本小节时—— “(1)‘存款机构’具有联邦储备法19(b)(1)(A)小段中条款(i)到(vi)中的含义,并包括外国银行,外国银行的机构或分支行,由外国银行所有或控制的商业放款公司(如在1978年国际银行法中所定义的)。 “(2)‘政府证券中间商’具有在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3(a)节(43)中所规定的含义。 “(3)‘政府证券交易商’具有在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3(a)节(44)中所规定的含义。 “(4)‘相应的管理机构’具有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3(a)节(34)(G)中所规定的含义。 (2)在本章分析结尾处增加下述内容: “9110为客户持有政府资助的公司证券的存款机构的标准。” 第三款——过渡性条款和保留条款 301过渡性和保留条款 (a)对未决行政诉讼的影响——本法条例在本法生效日对未决诉讼没有影响。 (b)对未决司法诉讼的影响——本法条例对本法生效日前开始的诉讼没有影响,在所有这些诉讼中,进行诉讼、接受上诉、发布判决,都应以如同该法未予制定情况下的方式和效力进行。 (c)纽约联邦储备银行的处理权——本法任何内容不得被解释以限制或妨碍纽约联邦储备银行要求有关该行与政府证券中间商和政府证券交易商,包括主要交易商间关系的报告和制定有关条件的处理权和授权。 (d)商品期货贸易委员会的司法权——本章任何内容不影响商品期货贸易委员会的在商品交易法中规定的对于有关政府证券的商品远期契约交易以及这些契约的期权交易的司法权。 第四款——生效日 401一般生效日 除在402节中规定以外,本法及本法中的修订法将于本法颁布后270日生效。 402生效日及对法规的要求 虽然有第401节的规定,但作为实施本法的最初要求,财政部长和每个相应的管理机构仍应当在本法颁布日后的120天内将其公布以通告并听取公众对该法规的意见,这些法规应当在颁布后210日内作为暂行法规生效,在本法颁布后第270日成为最后法规。 403注册日 除非根据本法第101节修订条例规定向该委员会或相应管理机构注册或向上述机构发出通知,否则任何人在本法颁布后270日以后都不能作为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