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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在二级市场上政府证券中间商、服务的可得性的程度和形式; (3)政府证券行情表和政府证券中间商的服务在符合公众利益、保护投资者和本款目的条件下能否得到。 (b)公开听证会——除了通过观察、公开文件审查、会见和其它收集信息办法收集信息以外,在进行研究过程中至少召开一次共同公开听证会。 (c)报告和建议总审计长的报告应当在本法发布后六个月之内向国会提交。 105证券交易委员会立法研究 (a)一般要求——证券交易委员会已获授权和指示对1933年证券法第3(a)(2)节(15U.S.C.77c(a)(2))中对由银行担保的证券豁免的运用以及对已担保证券的保险单的运用进行研究。上述研究应包括分析—— (1)该第3节(a)(2)中担保条例对投资者保护和公众利益的影响; (2)该第3节(a)(2)中担保条例对在银行和保险公司间以及国内和国外担保人间的竞争的影响; (3)由保险单担保的债务证券是否、并在何情况下应当根据1933年证券法给予注册豁免; (4)对于这种豁免对保护投资者和公众利益的影响的分析; (5)该委员会认为有关的其它问题。 (b)磋商——在根据(a)小节要求进行研究时,该委员会应当与财政部、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以及其它联邦级银行管理机构进行磋商并要求提出意见。 (c)报告——证券交易委员会应当在本法发布日后六个月内向国会提交有关下述内容的报告—— (1)根据本节研究的结果; (2)在该研究基础上提出的应采取的行动建议; (3)立法建议。 第二款——存款机构 201存款机构 (a)对美国法典第三十一款第三十一章进行修订——现对美国法典第三十一款第3121节进行修订,在其结尾增加下述内容: “(h)(1)财长应通过法规形式规定根据本法发行的债务的保护和使用的标准。以及其它其本金和利息由合众国担保的债务的标准。这类法规应只适用于非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的作为受托人、保管人或其它为客户而不是为自己持有这些债务的存款机构,这些法规应当为用于足以分离这样持有的债务,包括属于再卖和再买而买进或卖出的债务。 “(2)违反第一段中规定的法规,则构成根据下述法律发布命令的充分基础:已确定法令5239节(a)或(b)(12U.S.C.93(a)或(b);联邦存款保险法第8(b)节或第3(c)节;1933年房主贷款法第(5)节(d)(2)或第(5)节(d)(8);国民住房法第407(e)节或第407(f)节;或联邦信用协会法第206(e)节或第206(f)节。这种命令可由相应的管理机构发给有关存款机构,由国民信贷协会管理委员会发给联邦保险的信用协会。 “(3)本小节任何内容不得被解释以用任何方式影响这些机构根据其它法律规定的权力。 “(4)在根据本小节制定法规以前,财长应决定每一个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国民信用协会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标准是否充分符合根据本小节制定的法规的目的,如果财长认为是如此,则可给予任何存款机构对于根据本小节制定的法规的规定或标准的豁免。 “(5)在用于本小节时—— “(A)‘存款机构’具有在联邦储备法中第19节(b)(1)(A)中第(i)款到第(vi)款中的含义,也包括外国银行,外国银行机构或分支行,由外国银行拥有或控制的商业放款公司(如在1978年国际银行法中所定义的)。 “(B)‘政府证券中间商’具有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3节(a)(43)中规定的含义。 “(C)‘政府证券交易商’具有在1934年证券交易法在第3节(a)(44)中的含义。 “(D)‘相应的管理机构’具有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3节(a)(34)(G)中的含义。” (b)修订美国法典第三十一款第九十一章——现对美国法典第三十一款第九十一章进行修订—— (1)在结尾处增加下述内容: “9110为客户持有政府资助的公司证券的存款机构的标准 “(a)财长应以法规形式规定在1939年证券交易法第3节(a)(42)中第(B)和(C)小段中规定的政府证券债务的保证和使用标准。这种法规应只适用于非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的作为受托人、保管人或其它客户而不是为自己持有这些证券的存款机构。这种法规应当为用于足以分离这种持有的债务,包括属于再卖和再买而买进和卖出的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