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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6-10-28
【实施时间】 1986-10-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5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美国1986年政府证券法

[接上页]

  (3)在第(3)段——
  
  (A)在“(3)后加上“(A)”;
  
  (B)加上以下新段:
  
  “(B)为了执行本小节第(1)段的职权,该委员会及由其指定的机构应当和财政部达成协议,根据该协议该委员会或其指定机构将收到、保存并发布财政部具有或将具有的关于失踪、丢失,伪造或失窃证券的情况。”
  
  (j)竞争责任,公开制定法规规定——现将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23(a)节(15U.S.C.78w(a))修订如下——
  
  (1)在第(2)段每个“委员会”之后加上“及财政部长”;
  
  (2)在第(2)段“委员会的”后加上“或财长的”;
  
  (3)在第(3)段第一、第二和第四个“委员会”后加上“及财长”;
  
  (4)在第(3)段第三个“委员会”后加上“或财长”。
  
  (k)命令和法规的司法检查——现将证券法第25节(d)(1)(15U.S.C.TU(d)(1))修订如下:在结尾句号前加上下句:“以及财长,如果他是根据本款第15C——采取行动”。
  
  (1)投资公司:取消资格——现将1940年投资公司法第9节修订如下——
  
  (1)去掉第(a)小节第(1)段和第(2)段并代之以下述内容:
  
  “(1)在十年内犯有有关买卖任何证券的重罪或过失,或因其作为包销商、中间商、交易商、投资顾问、市政证券交易商、政府证券中间商、政府证券交易商的行为而犯有重罪或过失的任何人;或根据商品交易法应注册的企业或个人、或作为任何投资公司、银行、保险公司或根据商品交易法应注册的企业或个人的有关联的人、销售商或雇员;
  
  
  
  “(2)由于任何经营不善的原因,由具有合法管辖权的任何法院发出命令、判决或裁定永远或暂时禁止其作为包销商、中间商、交易商、投资顾问、市政证券交易商、政府证券中间商、政府证券交易商的任何人、或根据商品交易法应注册的企业或个人,或任何作为与投资公司、银行、保险公司、销售商或雇员、或根据商品交易法要求注册的企业或个人的有关联的人;或禁止其参与或继续其与任何上述活动有关的或与买卖任何证券有关的行为或活动;或”;
  
  (2)在第(b)小节(2)中的“本款后,”之后加上“或商品交易法的”;
  
  (3)在第(b)小节(3)中的“本款后,”之后加上“或商品交易法的”。
  
  (m)投资顾问:取消资格——现将1940年投资顾问法第203节(15U.S.C.80b——3)修订如下——
  
  (1)在第(e)小节(2)(B)中去掉“或受托人”并代之以“政府证券中间商、政府证券交易商、受托人、或根据商品交易法应注册的企业或个人”;
  
  (2)去掉第(e)小节中的第3段,并以下述代替:
  
  “(3)由具有合法管辖权的任何法院发出命令、判决或裁定永远或暂时禁止其作为投资顾问、包销商、中间商、交易商、市政证券交易商、政府证券中间商、政府证券交易商、或根据商品交易法应注册的企业或个人,或作为任何投资公司、银行、保险公司或根据商品交易法应注册的企业或个人的有关联的人,或禁止其参与或继续任何及上述业务行为有关或与买卖任何证券有关的行为或活动”;
  
  (3)在第(e)小节第(4)段的“本款”之后,加上“商品交易法”。
  
  103关于财政部当局扩大问题的研究和建议
  
  (a)派定的权力建议——财政部长,与证券交易委员会和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一起,应对于遵循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C为使该法的目的生效而制定的条例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在1990年10月1日以前,向国会提交关于此节中财长当局扩大问题的建议以及它们认为适当的其它类似建议。
  
  (b)总审计长研究和建议——总审计长应当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C节对政府证券中间商和政府证券交易商的法规进行研究,并对本法中为保护投资者和使第15C节(b)。
  
  (2)生效所作的修订的有效性进行研究,并在1990年3月31日以前向国会提交关于本节中财长当局扩大问题的建议以及他认为适当的类似其它建议。
  
  104政府证券交易体系的研究
  
  (a)研究要求——总审计长,经与联邦储备理事会、财政部长以及该委员会协调和磋商,应对政府证券二级市场目前的交易体系的性质进行研究,包括——
  
  (1)在实时(计算机输入数据并显示结果所需时间——译者)基础上政府证券交易中出价和报价可得性的程度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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