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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1-06-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5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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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每次向欧洲专利权人发出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通知时,如有必要则要求该专利权人提交经修改过后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
  
  (3)在必要时,每次进行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通知时,都应附具理由。如有必要,通知中将指出反对维持欧洲专利的一切理由。
  
  (4)在决定维持修改过的欧洲专利之前,异议部应通知其认为要求维持修改后的专利的各方。如有对将要维持的专利表示不同意见,则应在一个月内陈述意见。
  
  (5)如不同意异议部通知的内容,可以继续异议审查。在相反的情况下,异议部在第四款所指的期限满期后,要求欧洲专利权人在三个月的期限内缴纳印刷欧洲专利新说明书的费用。并用程序中所用语言以外的欧洲专利局的其它两种正式语言翻译权利要求书。或在程序中所用语言改变时,用程序中最初所用语言之外的语言进行翻译。
  
  (6)第五款所指的异议部的通知应指定按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进行翻译的国家名称。
  
  (7)维持经修改后的欧洲专利决定应指出被维持专利的正文。
  
  第五十九条 证明文件的提交
  
  如果在异议程序中一方提到了某一欧洲专利所未掌握的文件,欧洲专利局可规定期限要求提供此文件。如不按照提出文件,欧洲专利局可以不考虑以这些文件为基础的论据。
  
  第六十条 异议程序的自行继续
  
  (1)如果专利权人放弃了在各指定国中的欧洲专利权或欧洲专利在上述国家中已失效。可在异议人提出请求时继续异议程序,应在欧洲专利将该放弃或该失效通知异议人以后的两个月内,提交请求书。
  
  (2)如果异议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时,欧洲专利局甚至可在没有异议人的继承人或合法代表参加的情况下,自行继续异议程序。在撤回异议的情况下,也可以这样做。
  
  第六十一条 专利的转让
  
  本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适用于异议期或异议程序阶段的欧洲专利转让。
  
  第六十一条 之二:异议程序中提交的文件
  
  本细则第二部分第三章的条款适用于异议程序中提交的文件。
  
  第六十二条 欧洲专利新说明书在程序中的形式
  
  本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适用于欧洲专利新说明书。
  
  第六十二条 之二:新欧洲专利证书
  
  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适用于欧洲专利新说明书。
  
  第六十三条 费用
  
  (1)在对异议的审查决定中对费用的分摊作出确定。只有在为进行专利权辩护而开销时,才考虑这一费用的分摊。费用中包括了对各方代表的酬金。
  
  (2)费用的细帐及证明文件应附在确定费用的请求书中。只有确定费用所要求的决定作出后,才能接受请求书。一旦可信性确定后,就可确定费用。
  
  (3)要求异议对确定费用的情况进行决定的请求,应在通知确定费用后的一个月内向欧洲专利局提出书面请求,并附具理由。只有缴纳了费用确定费后,才视为该请求已被提交。
  
  (4)异议部决定第三款所指的请求,没有口头程序。
  
  第六部分适用本公约第六部分的条款
  
  第六十四条 申诉书的内容
  
  申诉书应包括:
  
  a)在本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c)项的条件下,申诉人的姓名和地址。
  
  b)在申诉书中应指明提出申诉的决定并指出要求对该决定进行哪种修改或撤销。
  
  第六十五条 不能受理的申诉书的驳回
  
  (1)如果申诉书不符合公约第一百零六条至第一百零八条的要求,以及本细则第一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b)项的要求,申诉委员会则以不可受理而驳回申诉书,除非在第一百零八条所指的某一种期限届满前补正了缺陷。
  
  (2)如果申诉委员会认为申诉书不符合细则第六十四条(a)项的规定。则通知申诉人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缺陷。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补正,申诉委员会以不可受理而驳回申诉书。
  
  第六十六条 申诉审查
  
  (1)除非另有规定,有关对作出决定的被申诉的部门进行申诉审理的规定。应适用于申诉程序。
  
  (2)裁决书应由申诉委员会主席及该申诉委员会负责此案的书记员签字。
  
  裁决书包括:
  
  a)申诉委员会所作决定的说明;
  
  b)作出决定的日期;
  
  c)申诉委员会主席姓名及参加该委员会的姓名;
  
  d)申诉各方及其代表的姓名;
  
  e)当事人的意见;
  
  f)案情的简单介绍;
  
  g)裁决理由;
  
  n)裁决的正文,有时还有关于程序费用的裁决。
  
  第六十七条 申诉费的退回
  
  在非最后修改或申诉委员会允许进行申诉的情况下,如果由于程序上的严重缺陷退休费用是公平合理时,则应命令将费用退回。在非最后修改的情况下,由其决定被申诉的部门命令退回费用,在其它情况下,由申诉委员会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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