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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任何重新提交都应附带经申请人签署的声明,证明新提交的微生物与原先提交的微生物是同一品种。 (5)如本条所指的重新提交保存符合1977年4月28日为了专利程序微生物保存的国际承认的布达佩斯条约,在发生矛盾时该条约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和形式 (1)通过说明发明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应确定要求保护的申请对象。如有可能,权利要应包括: a)前序部分:前序部分要说明发明对象及为确定要求保护内容所必须的技术特征。这些技术特征的结合构成现有技术部分; b)特征部分:用“特征在于”或“特征是”的字样,说明技术征特。这些技术特征与(a)项所指的特征结合起来构成要求保护的特征。 (2)除第八十二条另有规定应依其规定外,如一项权利要求不能适当地包括发明对象,一件欧洲专利申请可包括同类的多个独立权利要求(产品、方法、装置或用途)。 (3)每项限定发明主要特征的权利要求都可附带关于用特殊方式实施该发明的一项或几项权利要求。 (4)每项包括另外一项权利要求所有特征的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都应在前序部分尽量引用另一项权利要求,并指出要求保护的补充特征。当一权利要求所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本身也是从属权利要求时,它也可成为从属权利要求。所有的引用一项或几项前面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都应尽可能地适当排列。 (5)权利要求的数量应根据要求保护发明的性质作出合理决定。如有多个权利要求,应用阿拉伯数字按顺序编号。 (6)权利要求所涉及的发明技术特征,不应引用说明书或附图,尤其不能进行这类引用:“如在说明书部分……”或“正象在附图中所指的那样……。”但,绝对特殊需要的除外。 (7)如果欧洲专利申请书中有符图,权利要求中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尤其在有助于理解时,应注有这些特征的引用符号,并放在括号内。不得将这些引用符号理解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第三十条 权利要求的不同类别 公约对第八十二条应理解为允许在同一欧洲专利申请中包括: a)产品独立权利要求,为制造该产品而专门设计一种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以及对于该产品利用的独立权利要求,或 b)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为利用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一种设备独立权利要求,或 c)产品独立权利要求,为制造该产品而设计的专门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及为使用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独立权利要求。 第三十一条 应当缴纳费用的权利要求 (1)如果在提出欧洲专利申请时,申请书包括十项以上的权利要求,则对第十项以外的每一项权利要求都要缴纳费用。权利要求费用最晚应在自提出申请后的一个月期满时缴纳。 (2)如在细则第五十一条第四款所指的审查部的通知日,欧洲专利申请中缴纳费用的权利要求数量多于提出申请时的权利要求数量,或欧洲专利申请在上述日期第一次包括十项以上的权利要求,此时,第一款的规定适用。在通知日所要求的费用,应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缴纳。 (3)如在规定的缴费期间未缴纳费用的,该项权利要求视为已被申请人放弃。要求并缴纳的任何费用,除第七十七条第五款的情况外,都不予退回。 第三十二条 附图格式 (1)附图的有用面积不得超过26.2cm×17cm。在纸张的有用面积周围或在纸张的使用面积周围不要留外框。应最少留下列大小的白边: 上端:2.5cm下端:1cm 左侧:2.5cm右侧:1.5cm (2)附图要求如下: a)附图的线条要耐久、黑色、均匀、清晰,有足够的浓度和颜色深度,没有色彩和颜色。 b)剖面图应用斜线绘制,不应影响引用符号和指示线的方便阅读。 c)附图的比例和制图的清晰度应以在线条缩小到三分二的影印图上可以容易地看清各细节为标准。如在特殊情况下,附图上有比例时,应用图例表示。 d)附图中的数字、字母和引用符号都应简单、清楚。不能将数字和字母与圆括号、圆圈以及引号同时使用。 e)原则上附图上的一切线条都要用绘图工具划出。 f)同一张图上的各部分应互成比例,除非为了附图的清晰,使用不同比例。 g)数字和字母的高度低于0.32cm。如果在附图上有字母时,应用拉丁字或,习惯用希腊字母时,用希腊字。 n)一张图纸可绘几幅附图。如在几张纸上绘出一幅图时,不要让附图的一部分被其它纸上的部分遮盖住。诸图应最好垂直排列在一张或几张纸上,使每图应与别图区分开,而且不能错换位置。当附图不是垂直排列时,就应当水平排列,附图的上端应朝着纸的左边,并且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另行标明页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