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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请求书应包括: a)本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c)项的条件下,请求人的姓名、住址及其长期住所或营业所所在国的名称; b)旨在识别有争议的欧洲专利或专利申请的充分说明; c)导致听审措施的理由的说明; d)对听审措施的说明; e)证明推迟听审就会使之更加困难、甚至不可能的这种推想理由的阐述。 (3)只有交纳了证据保存费后,才可认为已提交了请求书。 (4)由其裁决可能受到事实抵触的欧洲专利局部门对请求书进行裁决,并进行听审。本公约关于在欧洲专利局程序中进行听审的规定应适用。 第七十六条 口头程序与听审的记录 (1)对口头程序和听审都要记录。记录中要记载口头程序或听审的主要情况、当事人的有关陈述及当事人、证人或专家的证言,还有就地审查的结果。 (2)证人、专家或当事人的证词记录应向他们宣读或向他们提交,以便使之了解其内容。应在记录中记载已完成手续,而且要征求证人同意。如证人不同意记录,应将其异议写入记录中。 (3)记录应有记录人和主持口头程序人或听审人的签字。 (4)应将记录副本交给各当事人。 第三章 通知 第七十七条 关于通知的总则 (1)在欧洲专利局的程序中,通知是指要求通知文件的原本或经欧洲专利局证明无误的该文件副本。然而,当事人的文件副本不要求证明。 (2)直接通知,可通过: a)邮递; b)送交给欧洲专利局; c)公布。 (3)通过一缔约国工业产权局通知时,要按在国内程序中该局的规定行事。 第七十八条 经邮递通知 (1)寄送有时间限制的申诉决定书、传票和欧洲专利局局长决定经邮局递送通知的其它文件时,应用挂号信并要求回执。通过邮局的其它通知,除第二款所指的以外,应用挂号信。 (2)如收件人在一缔约国内既无长期住所、又无营业所,而且又没有按公约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指定代理人,则将邮件交邮局平信寄送,信封上注明欧洲专利局所了解的收件人的最新地址。一旦将邮件交送邮局,即使查无此人而将邮件退还给发信人,也认为已进行了通知。 (3)如通过挂号信进行通知,无论是否要求回执,则从邮件发出后的第十天起认为收件人已得到通知,除非收件人未收到邮件或在第十天以后收到邮件。如发生争议时,欧洲专利局应证明收件人已收到邮件,或有证明向收件人寄送的日期。 (4)通过挂号信进行通知,无论是否要求回执,都认为已进行了通知。即使该信件已被拒收。 (5)在本规定的条款尚不能完全解决通过邮寄进行通知的问题时,按寄送国国内寄送法处理。 第七十九条 直接通知 可通知欧洲专利局直接将要通知的文件交给收件人。由收件人给予回执,即使收件人拒绝接收或拒绝给予回执,也认为业已进行了通知。 第八十条 公开通知 (1)如无法了解收件人的地址,则以公开的形式通知; (2)欧洲专利局局长决定公开的方式及一个月期限的开始日。该期限届满后将认为文件已被通知。 第八十一条 通知代理人或代表 (1)如果指定了代理人,可通知代理人; (2)如果当事人一方指定了多名代理人时,只需通知其中一名; (3)如果多方同有一名代表,只需给该代表发一份通知。 第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