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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收到欧洲专利申请的主管部门如系公约第七十五条第一款(b)项所指的,则应当立即通知欧洲专利局受理的申请文件,并向其说明该文件的性质,收到文件的日期、确定的申请号,有时还有优先权日期。 (4)如果欧洲专利局通过一缔约国的工业产权服务中心受理欧洲专利申请,该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日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欧洲专利分案申请提出的条件 (1)可以在以下时间提出欧洲受理分案申请: a)自欧洲专利局受理原欧洲专利申请之日起的任何时间,条件是:在收到审查部的第一份通知书后,分案申请应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或者在此期限之后,当审查部认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时,提交分案申请。 b)自欧洲专利局对不符合公约第八十二条要求的原欧洲专利申请提出限制要求的两个月内。 (2)无论是原申请,还是分案的欧洲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及附图,原则上只应考虑该申请要求保护的内容。然而,如果需要在一件申请中说明另一件申请要保护的内容,则应参照后面这件申请。 (3)各件欧洲专利分案申请的申请费、检索费和指定费,应在提出该申请后的一个月内缴纳。如果该期限在本款第一句话所指的期限之后满期的话,指定费可在公约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欧洲专利原申请的指定期满期时缴纳。 第二章 专利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专利的请求 (1)请求批准一件欧洲专利,应当按欧洲专利局规定的文件提交申请。公约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主管部门免费向申请人提供文件表格。 (2)请求书应当包括: a)旨在批准欧洲专利的请求; 管理委员会1980年12月11日决定修改,1981年1月3日生效。(官方公报第1/81号第3页) *1b)发明名称。发明名称应明确、扼要地指出发明特征,而不应模棱两可的; 管理委员会1978年12月21日决定修改,1979年5月1日生效。(官方公报第1/79号第5-6页) *2c)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国籍、长期居住国或其营业所所在国:自然人应填写姓名,姓在名前。法人及按照该国法被视为法人的公司,要填写其正式名称。地址应按使邮局迅速投递的习惯要求填写。总之地址应标明有关行政区划,有时要填写门牌号码。希望填写电报地址、电传地址及电话号码; d)如果申请人有代理人,填写本条c项规定的申请人的代理人姓名和工作地址; *管理委员会1980年12月11日决定修改,1981年1月3日生效。(官方公报第1/81号第3页) *管理委员会1978年12月21日决定修改,1978年5月1日生效。(官方公报第1/81号第5-6页) e)是欧洲专利分案申请,填写原欧洲专利申请号; f)在公约第六十一条第一款(b)项的情况下,填写原欧洲专利申请号; g)如要求优先权的,则应有提出优先权的声明,声明指出该申请的优先权日期,原申请的国家及被申请的国家; n)指定该发明要求在哪一个或哪一些缔约国中请求保护; i)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字; j)附在申请书中的文件清单,该清单同样写明附在请求书中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和文摘的页数。 k)如申请人是发明人,指定发明人。 管理委员会1980年12月11日决定修订,1981年1月31日生效。(官方公报第1/81号,第3页) *(3)如有多名申请人,请求书中应指定一申请人或一代理人作为共同代表。 *管理委员会1980年12月11日决定修订。1981年1月31日生效。(官方公报第1/81号、第3页) 第二十七条 说明书的内容 (1)说明书应: a)首先写明与专利请求书一样的发明名称; b)明确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 c)用便于理解技术问题的语言解释在权利要求书中限定的发明特征、解决问题的方法、说明与已有技术相比发明所具有的优点; d)说明申请人所知的,对审查、检索和理解发明有用的已有技术,引用能反映已有技术的文件; e)如有附图,简要说明; f)至少要详细介绍一种要求保护的实施发明方法,一般要举例说明。如有附图,应参照说明; g)如果因说明书或发明的性质不能明确说明在工业中如何实施发明,应说明其实施方法; (2)说明书应按第一款的方式及顺序撰写,除非由于发明的性质需用另一种方式或另一种顺序撰写使人能更好理解发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