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对第十一条的说明 1.第十一条规定,进口商有权对海关当局所作的海关估价进行上诉。此种申诉可首先向较高一级海关当局提出,但进口商最终有权向司法部门起诉。 2.“不受处罚”一语的含义是,进口商不应因为他选择行使上诉权而被罚款或受到处罚威胁。支付正常的诉讼费和律师费不得视为是罚款。 3.然而,第11款的规定不妨碍一当事方要求全数支付上诉前已核定的海关税款。 对第十五条的说明 第4款 在本条中,“人”一词包括法人。 第4款(5)项 就本协议而言,如果一个人在法律上或行动上处于对另一人施加限制或指导的地位,则前者应视为是对后者实行控制。 附件二海关估价委员会 1.按本协议第十八条规定,应由海关合作理事会主持设立一个技术委员会,目的在于在技术方面使本协议的解释和适用取得一致。 2.技术委员会应承担如下责任: (1)审理各缔约方在海关估价制度的日常管理中产生的具体技术问题,并以提出的事实为依据,就合适的解决办法提供咨询意见; (2)在要求时,研究本协议有关的估价法、程序和习惯做法,并就研究结果提出报告; (3)就本协议的执行和地位的技术问题,拟订和发行年度报告; (4)应任一缔约方或该委员会要求,就有关进口货物海关估价的问题,提供资料和建议。此种资料和建议可采取咨询意见、评论或解释性说明的形式提供; (5)在要求时,对各缔约方提供技术协助,以期促进本协议在国际上接受; (6)行使该委员会可能委托给它的其它责任。 总则 3.技术委员会应努力在合理的短时间内完成有关特定问题的工作,特别是各缔约方或该委员会向它提出的工作。 4.技术委员会在活动中应得到海关合作理事会秘书处的适当协助。 代表 5.每一缔约方应有权派代表参加技术委员会。每一缔约方可指派一名代表和一名或数名副代表参加技术委员会(有代表参加技术委员会的缔约方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成员”)。技术委员会成员的代表可由顾问协助其工作。关贸总协定秘书处也可以观察员的身份出席会议。 6.非缔约方的海关合作理事会成员可以派一名代表和一名或数名副代表出席技术委员会的会议,这些代表应以观察员身份出席技术委员会会议。 7.经技术委员会主席同意,海关合作理事会秘书长(以下简称秘书长)可以邀请既不是缔约方也不是海关合作理事会成员的政府的代表和国际性政府间组织及贸易组织的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出席技术委员会的会议。 8.出席技术委员会会议代表、副代表和顾问的提名应向秘书长提出。 技术委员会会议 9.技术委员会于必要时举行会议,但每年至少开会两次。每次会议的日期由技术委员会在上一届会议上确定。如经技术委员会任何成员提出要求并技术委员会成员以简单多数通过或经主席要求,对某一情况需予以紧急注意,可以更动会议日期。 10.除另有决定外,技术委员会的会议应在海关合作理事会总部举行。 11.秘书长除紧急情况外,至少要提前30天将每届会议的开幕日期通知技术委员会全体成员以及第6款和第7款提及的代表。 议程 12.除紧急情况外,每届会议的临时议程由秘书长拟订,并至少于每届会议前30天通知技术委员会成员,以及第6款和第7款提及的观察员。此议程应包括上一届技术委员会核准的所有项目,经主席主动提出的所有项目以及经秘书长、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任何成员要求列入的所有项目。 13.技术委员会在每届会议开幕时应决定其议程。会议期间,技术委员会可随时修改议程。 工作人员和工作方法 14.技术委员会从该委员会成员代表中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或若干人。主席和副主席的任期均为一年。任期届满的主席或副主席得以连选连任。主席或副主席不再担任技术委员会成员代表时,即自动失去其职权。 15.在主席缺席时,由副主席主持会议,并和主席享有同样的权利,也承担相同的义务。 16.会议主席应以会议主席身份参加技术委员会会议,而不作为技术委员会成员的代表。 17.主席除行使本规则授予他在其它方面的权力外,应有权宣布每次会议的开幕和闭幕、指导讨论、授权发言人讲话,并按规则规定,掌握会议的进程。如某一发言人所说与辩论题目无关时,主席可以要他遵守议事规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