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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75-06-04
【实施时间】 1975-06-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6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美国1933年证券法

[接上页]

  (3)任何来自经常性交易的、或其收益已被用于或将被用于经常性交易的、在发行时到期日不超过九个月——不包括宽限日期,或对有同样限制的期限展期——的票据、汇票或银行承兑;
  
  (4)任何为宗教、教育、慈善、互助、赊济、或改良目的,不是为金钱盈利目的而组建和营运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净收益没有一部分是用于给予任何人、私人股票持有人或个人以好处的;
  
  (5)由以下机构发行的任何证券:(A)由有监督权的州或联邦当局监督和检查的储蓄放款协会、住房贷款协会、合作银行、宅基协会、或类似机构。但当发行人不论在到期时或到期前终止投资,以费用、现金价值或其它任何方式,从购买人支付或存入的总额中接受总额超出这种证券面值30%的数额时,前述豁免则不应适用于任何这类有关证券,或(B)(i)根据1954年国内收入法典享受免税的农民合作组织,(ii)由该法典第501(C)(16)节所规定的,根据该法第501(a)节可予免税的公司,(iii)由该法典第501(C)(2)节中规定的,根据该法第501(a)节可予免税的,并且是专为持有财产契据,从中获得收入,并将全部收入减去支出后再转入在(i)和(ii)条中规定的组织和公司的那种公司;
  
  (6)由机动车拥有人所发行的、其发行要服从州际贸易法第214节的规定的证券,或任何在铁路设备信托的权益。为本段目的,“铁路设备信托权益”,是指在设备信托、租赁、有条件的销售合同,或其它类似的由公共承运人或者是为公共承运人利益而订立的、发行的、接受的、担保的,目的在于为他人获得铁路车辆,包括机动车辆、提供融资的契约中的权益。
  
  (7)由接管人或由破产受托人在法院批准下发出的证书;
  
  (8)由服从于合众国任一州或准州或哥伦比亚特区的保险专员、银行委员或任何行使类似职能的机构或官员监督的公司发行的任何保险单或捐款单或年金合同或选择年金合同;
  
  (9)由发行人仅与当时的证券持有人进行交易,并且没有为促成这种交易直接或间接支付或给予佣金或其它报酬的任何证券;
  
  (10)为替代一种或多种有信誉的已发行未清偿证券、债务或财产利益,或部分是为了这种替代或部分是为了获得现金而发行的任何证券——假如在经过以所有的被建议发行这种替代证券的人都有权出席听证会这样的公正的条件为前提的听证会之后,任何法院、或任何合众国官员或机构,或任何州或准州银行或保险委员会或其它由法律明确授权的政府机构对这种发行和替代的条件予以批准的话。
  
  (11)属于那种只能向某一州或准州居民发行和出售的,并且,由在这一州或准州居住或经商的人,或由在这一州或准州按股份公司组建并经营业务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b)如果委员会认定对于本篇所涉及的证券的实施,由于数量较小或有限的公开发行的特点,在公众利益和保护投资者方面并非必要,委员会则可以条例或规则的形式,并根据这些条例或规则指定的条件对本节中规定的豁免证券,随时补充任何种类的证券。但根据本小节,向公众发行的总量超过50万美元的任何证券都不能豁免。
  
  (c)如果委员会认定,就《1958年小企业投资法》目的看,本法中关于这种证券的实施,在公众利益和保护投资者方面并非必要,委员会则可以条例和规则的形式,并根据这些条例和规则指定的条件,随时对本节中规定的豁免证券加以补充,补进根据1958年小企业投资法由小企业投资公司发行的任何证券。
  
  豁免交易
  
  第4节第5节中的规定不适用于——
  
  (1)发行人、包销商或交易商以外的任何人的交易。
  
  (2)与公开发行无关的发行人的交易。
  
  (3)交易商(包括不再作为与该交易有关的证券的包销商的包销商)的交易,但不包括——
  
  (A)在由发行人或由或通过包销商以其真实价值向公众发行的第一天以后的四十天期满前进行的交易。
  
  (B)在注册报告书生效日后四十天期满前或在该生效日后由发行人或由或通过包销商以其真实价值向公众发行的第一天之后的四十天期满前进行的交易,以晚者为准(在计算该四十日时不包括根据对该证券有效的第8节发出的终止命令所占的时间)。或是在委员会根据条例、规则或命令规定的一个较短的时间内所进行的交易。
  
  (C)构成作为由发行人或由通过包销商进行证券分配的参与方的交易商的全部或部分未售出份额或认购部分的证券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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