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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71-1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6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附英文)

[接上页]

  第八条 根据第四条第5款关于分配问题的任何决定,按照第七条第1和第3款,具有审判权的法院对“本基金”的任何判决,当它已在原当事国成为可实行的和在该国不再受普通方式审查时,应在与责任公约第十条所规定的同等条件的各缔约国中,得到承认和实施。
  
  第九条 
  
  1.根据第五条关于由“本基金”按本公约第四条第1款付出油污损害赔偿金的规定,“本基金”应以代位方式取得受偿人按照责任公约对船舶所有人或其他保证人所享有的权利2.本公约不应损害“本基金”对上款所述以外的人员的求偿权或代位权。“本基金”对此人的代位权,无论如何不应低于接受赔偿或补偿人的承保人的的权利。
  
  2.在无损于对可能存在的“本基金”的任何其他代位权或求偿权的情况下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已付出油污损害赔偿的缔约国或其代理机构,应以代位方式获得受偿人按公约所应享有的权利。
  
  摊款
  
  第十条 
  
  1.第一缔约国对“本基金”的摊款,应由在第十一条第1款所指的日历年度中(就初次摊款而言),或在第十二条第2款第(1)或(2)项所指的日历年度中(就年度摊款而言);
  
  (1)在该国领土内的港口或油站收到从海上运至这些港口或油站的摊款石油;和
  
  (2)在位于该缔约国领土内的任何油站,收到从海上运来而卸于非缔约国港口或油站的摊款石油(但这种摊款石油计入在该非缔约国卸载后第一个收到该项石油的缔约国的摊款石油量中)总量超过十五万吨的任何人交付。
  
  2.(1)就第1款而言,当在缔约国领土内任何人在一个日历度所收到的摊款石油量与该年度地此同一缔约国中的任何关系人所收到摊款石油量合计超过十五万吨时,即使此人收到的数量不超过十五万吨,也应按其所收到的实际数量交付摊款。
  
  (2)“关系人”一词意为任何附属机构或共同控制的实体。某人是否属于本定义中的“关系人”应由有关国家的法律决定。
  
  第十一条 
  
  1.关于各缔约国的初次摊款应按第十条所述每人所需缴纳的金额计算;每人所缴金额,应以其在本公约对该缔约国生效以前的一个日历年内所接受的摊款石油的每吨固定金额为基础计算。
  
  2.第1款所述金额,应由大会在本公约生效后两个月内决定。为了完成这一任务,大会应在可能范围内,以初次摊款总额达到七千五百万法郎(如根据世界海运摊款石油量的90%计算摊款)的方法将金额加以固定。
  
  3.各缔约国应在本公约对该国生效之日三个月内交付初次摊款。
  
  第十二条 
  
  1.为了估算按第十条所述第人应缴纳的年度摊款金额和考虑到维持足够的流动基金的需要,大会须于每一日历年以预算的形式对下列项目作出估计;
  
  (1)经费:
  
  ①在有关年份中“本基金”的管理成本及费用,和上年业务中的任何亏欠;
  
  ②在有关年份中,须由“本基金”支付的为偿还按第四条或第五条向“本基金”提出的索赔而应付的款项,包括偿还“本基金”以前为偿还该索赔而借贷的款项,但以任一事件的索赔总额不能超过一千五百万法郎为限;
  
  ③在有关年份中,须由“本基金”支付的为偿还按第四条或第五条向本基逐提出的索赔而应付的款项,包括偿还“本基金”以前为偿还该索赔而借贷的款项,但以任一事件的索赔总额超过一千五百万法郎为限。
  
  (2)收入:
  
  ①在以前各年份中的业务盈余,包括各项利息;
  
  ②在本年中应交付的初次摊款;
  
  ③在需要平衡预算时的年度摊款;
  
  ④各项其他收入。
  
  2.关于第十条所述的每人年度摊款金额,应由大会决定,并且,就每一缔约国而言,应当
  
  (1)在摊款是为了偿付本条第1款(1)第①②项中所述款项的范围内,以有关国家中这些人在前一日历年度所接受的摊款石油每吨的固定金额为基础计算;和
  
  (2)在摊款是为了偿付本条第1款(1)第③项中所述款项的范围内,以该人在有关事件发生的前一日历年度所接受的摊款石油每吨的固定金额为基础计算,只要该国在事件发生之日系本公约的缔约国。
  
  3.以上第2款所述金额,应以有关年度各缔约国所接受的摊款石油总额除有关需要摊款的总金额得出。
  
  4.大会应决定年度摊款应迅即以现金交付的部分,并决定交付的日期。第一项年度摊款的剩余部分,应在接到干事的通知后交付。
  
  5.干事可在某些情况下和在“本基金”内部条例所规定的条件下,要求摊款人提供其应付款额的财务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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