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实施时间】 1998-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9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1998)

[接上页]

  26.2倘若任何仲裁员在获得合理机会后,未按照适用于作出裁决的法律所列明的强制性规定行事,其余的仲裁员在该仲裁员缺席的情况下可以作出裁决,并在裁决书中说明该仲裁员未参与作出该裁决的情况。
  
  26.3倘若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而未能就任何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仲裁员应以大多数的方式作出决定。如有任何事项未能以大多数的方式作出决定,应由仲裁庭主席作出决定。
  
  26.4倘若任何仲裁员拒绝或未能签署裁决书,由多数仲裁员或(如无多数时)由仲裁庭主席签署即已足够,但该多数仲裁员或仲裁庭主席须在裁决书中说明少数仲裁员未签署的原因。
  
  26.5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庭主席应负责将裁决书交给仲裁法院,仲裁法院在仲裁费用已按照第28条的规定缴付给仲裁法院的前提下,应将经过认证的裁决书副本发送给各方当事人。
  
  26.6裁决书可以用任何货币为计算单位。仲裁庭可以指令任何当事人在仲裁庭认为适当的但不迟于裁决执行完毕之日的任何期间之内,按照仲裁庭认为适当而确定的利率,对裁定的款项支付单利或复利的利息,不受任何国家法院规定的法定利率的约束。
  
  26.7仲裁庭可以在不同时间就不同事项分别作出裁决。此类裁决具有与仲裁庭作出的任何其它裁决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26.8倘若当事人的争议达致和解,仲裁庭可以按照当事人的书面要求作出记录和解的裁决书("协议裁决书"),但所述裁决须明确写明该裁决是依照当事人的协议作出的。协议裁决书毋需附具理由。
  
  当事人如不要求作出协议裁决书,则在当事人向仲裁法院书面确认已经达成和解之后,仲裁庭应予以解职,仲裁程序应予以终止,但是应以当事人付清第28条规定的任何尚未缴付的仲裁费 用为前提。
  
  26.9所有的裁决均为终局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约定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者,即承诺立即地和亳不拖延地履行任何裁决(只受第27条的规限);当事人也因此不可撤回地放弃了他们向任何国家法院或其它司法机关提起任何形式的上诉权、请求再审权或追索权,只要这种权利放弃是可以依法有效地作出的。
  
  第27条 裁决书的改正及附加裁决
  
  27.1当事人在收到任何裁决书后30天之内或在当事人书面协议同意的更短的期间内,可以书面通知书记员(抄送其它所有当事人)要求仲裁庭改正裁决中的任何计算错误、笔误或排印错误或类似性质的任何错误。倘若仲裁庭认为要求合理,应在收到要求后30天之内作出改正。任何改正均应采用单独的备忘录的形式、注明日期并由仲裁庭或仲裁庭中持同意意见的仲裁员(如有三名仲裁员的话)签署;该备忘录就所有的目的而言构成裁决书的一部分。
  
  27.2仲裁庭可以同样在作出裁决后30天之内主动改正第27.1条所述性质的错误,效力相同。
  
  27.3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终局裁决的后30天之内以书面通知书记员(抄送其它所有当事人),要求仲裁庭就仲裁中提出但未在任何裁决书中裁决的请求或反请求作出附加裁决。仲裁庭认为要求合理的,应在收到要求后60天之内作出附加裁决。第26条的规定适用于任何附加裁决。
  
  第28条 仲裁费用和法律费用
  
  28.1仲裁费用(非当事人各自支出的法律费用及其它费用)应由仲裁法院根据仲裁收费表厘定。各方当事人须共同地和分开地承担仲裁庭和仲裁法院的仲裁费用。
  
  28.2仲裁庭应在裁决书中详细列明由仲裁法院裁定的仲裁费用总额。除非当事人另有书面约定,仲裁庭应裁定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全部或部份仲裁费用的比例。如仲裁庭裁定仲裁费用的全部或部分应由一方当事人承担,而该等费用经已由另一方当事人缴付,则后者有权向前者追偿适当的数额。
  
  28.3仲裁庭也有权在其裁决书中指令一方当事人发生的全部或任何部份法律费用或其它费用由另一方当事人支付,除非当事人另有书面约定。仲裁庭应以其认为适当的合理原则裁定和厘定每一个项目的费用金额。
  
  28.4当事人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仲裁庭应根据支付费用应该反映当事人在裁决中或仲裁中的胜诉或败诉的基本原则,作出有关仲裁费用和法律费用的指令,除非仲裁庭认为此基本原则在特定的情况下不适用。任何有关费用的指令应在含有该指令的裁决书中作出并附具理由。
  
  28.5倘若任何仲裁在终局裁决作出之前已根据协议或其它方法放弃、中止或终止,各方当事人对仲裁法院根据仲裁收费表裁定其应向仲裁法院和仲裁庭支付的仲裁费用仍应继续共同地和分开地承担责任。仲裁费用如少于当事人已缴付的定金,由仲裁法院按当事人书面约定的比例退回有关当事人,如无任何此等约定,则按当事人向仲裁法院缴付定金相同的比例进行退款。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