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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实施时间】 1998-10-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9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俄罗斯联邦租赁法


  颁发机构:俄联邦总统
  
  颁发日期:1998年10月29日
  
  1998年9月11日国家杜马通过该法,1998年10月14日联邦议会同意。
  
  本联邦法律目的在于:在租赁业务基础上发展生产资料投资形式保护财产权,和参与者在投资过程中的权利及保障投资效果。
  
  本联邦法律中确定了租赁的法律特点及组织经济特点。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本联邦法律的应用范围
  
  本联邦法律的应用范围为属于非消费品类的(土地及其它自然客体除外)转与自然人与法人暂时拥有和使用的财产的租赁。
  
  第2条 :本联邦法律中的基本概念
  
  本联邦法律中运用了以下基本概念:
  
  租赁:这是获得财产及在租赁合同基础上将财产转给自然人及法人使用一段时期的投资活动,租赁人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并且要鉴定包括租赁人购买财产权在内的合同。
  
  租赁协定:这是为了实现租赁人、出租人及租赁品销售人(供应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所必须的合同总和。
  
  第3条 :租赁品
  
  1.租赁品可以为一切非消费品,包括:企业及其它财产综合体、楼房、建筑物、设备、交通工具和其它可用于企业家活动的动产、不动产。
  
  2.租赁品不能为土地和其它自然客体,以及联邦法律不允许自由流通或已形成固定流通方式的财产。
  
  第4条 :租赁行为的主体
  
  1.租赁行为的主体有:
  
  出租人--自然人或法人用吸引来的或自己的资金买下财产,再将财产作为租赁品提供给租赁人暂时拥有或使用,租赁人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出租人可转让或不转让租赁品的所有权。
  
  租赁人--自然人或法人,根据租赁合同,支付一定费用接收租赁品暂时拥有、使用。
  
  销售人(供应人)--自然人或法人,根据与出租人鉴于这一的买卖合同在一定时期内向出租人出售其生产或购买的作为租赁品的财产。销售人(供应人)必须根据买卖合同将租赁的转给出租人或租赁人。
  
  2.任何一个租赁主体都可以是俄联邦的侨民、非侨民,以及有外国投资人参与的企业家活动的主体,但要遵循俄联邦法律。
  
  第5条 :租赁公司
  
  1.租赁公司(商行)--商业组织(俄罗斯联邦侨民或非侨民),根据自己的成立文件地的规定行使租赁功能,并且按照俄罗斯联邦宪法的规定程序得到进行租赁活动许可(许可证)。
  
  2.法人和自然人(俄罗斯联邦侨民或非侨民)可以成为租赁公司的创办人,其中也包括作为个体企业家登记注册的公民。
  
  3.租赁公司--俄罗斯联邦非侨民--外国法人,遵照俄罗斯联邦宪法的规定程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进行商业活动。
  
  4.租赁公司有权吸收法人(俄罗斯联邦侨民或非侨民)的货币资金以在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程序下进行租赁活动。
  
  第6条 :租赁活动
  
  1.租赁活动是由租赁人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行使职能。
  
  2.租赁公司,以及进行租赁活动的公民和以个体形式登记注册的企业家,应该在俄罗斯联邦宪法的规定允许的情况下进行租赁活动。
  
  3.非俄罗斯联邦侨民应该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交纳税收之后才可能得到进行租赁活动的许可证。
  
  第7条 :租赁的形式、类型和种类
  
  1.经本联邦活动调整后的租赁的基本形式是国内租赁和国际租赁进行国内租赁时出租方、承租方和销售方(供货方)均应是俄罗斯联邦侨民。国内租赁形式由俄罗斯联邦现行法律和法规进行调整。进行国际租赁时出租方、承租方均应是俄罗斯联邦的非侨民。如果出租人为俄罗斯联邦侨民,即租赁对象在俄联邦侨民自己手里,国际租赁合同由本联邦法律和俄联邦宪法进行调整。如果出租人为非俄罗斯联邦侨民,即租赁对象在非俄联邦侨民自己手里,国际租赁合同由对外经济活动方面的联邦法律进行调整。
  
  2.经本联邦法律调整后的租赁的基本类型为:长期租赁--租赁期限为三年或三年以上;中期租赁--租赁期限从半年到三年;短期租赁--租赁期限一到半年;
  
  3.经本联邦法律调整后的租赁的基本种类为金融租赁,反身租赁和业务租赁。
  
  金融租赁--租赁种类、出租人应该从专门的销售方买下承租人指定的财产,并将该财产作为租赁的对象转给承租人获得一定的款项,使承租人在一定的条件下,一定的期限内可以暂时拥有和使用该财产,在这种情况下,租赁对象转给承租人的期限在时间的长短方面要与租赁品完全折旧的期限相比较,或者超过该期限,租赁对象转给承租人个人应在租赁合同过期之后或者在合同期满之前,但承租人已经支付了所有租赁合同规定的款项且租赁合同没有做出其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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