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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8、支持观光住宿设施等相关特别法 (1)根据《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的依照建筑许可。 (2)根据第四条规定的事业计划承认。 (3)根据《观光振兴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观光住宿业事业计划承认。 (4)根据《消防法》第八条规定的建筑许可等同意。 9、根据《安装、利用体育设施相关法律》第十二条规定的对注册体育设施的事业计划承认 (1)根据《农田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农田专用许可。 (2)根据《山林法》第九十条规定的山林中植树采伐等许可。但是不变更事业计划区内的山林性质,对保护山林情况时则不同。 (3)根据《采沙事业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解除指定采沙地。 (4)根据《草地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草地专用许可。 (5)根据《河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河川区内占用河川等许可。 (6)根据《公有水面管理法》第四条规定的占用及使用公有水面许可。 (7)根据《私人道路法》第四条规定的开设私人道路许可。 (8)根据《公路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占用公路许可 (9)根据《城市计划法》第四条规定的变更土质许可。 10、根据《济洲岛开发特别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实施开发事业承认 (1)根据《草地法》第五条规定的建立草地许可、根据同法第七条规定的国有财产使用、借贷许可及根据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草地专用许可。 (2)根据《山林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保护林地的专用许可、根据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山林内植树采伐等许可和申报及根据同法第九十条之二规定的采石许可。 (3)根据《农田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农田专用许可、协议及根据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农田专用申报。 (4)根据《水产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小项、第三小项规定的渔业许可。 (5)根据《农渔村整顿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农渔村疗养地开发事业计划承认。 (6)根据《工业配置及建立工厂相关法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建立工厂等承认。 (7)根据《产业定位及开发相关法律》第八条规定的农工区的指定及根据同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农工区实施开发计划承认。 (8)根据《河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实施河川工程许可及根据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占用河川许可。 (9)根据《公有水面改造法》第四条规定的改造执照,根据同法第九条之二规定的实施计划许可及根据同法第二十九条的公有水面改造相关协议或承认。 (10)《污水、粪尿及处理畜产废水相关法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安装粪尿处理设施承认。 (11)根据《废弃物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废弃物处理设施的安装承认或安装申报(包括变更承认或变更申报)。 (12)根据《自来水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普通自来水事业认可,根据同法第三十三条之二规定的工业用自来水事业认可及根据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安装专用上水道认可。 (13)根据《电气事业法》第五条规定的普通电气事业或发展许可。 (14)根据《安装、利用体育设施相关法律》第十二条规定的事业计划许可。 (15)根据《观光振兴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旅游地及观光区指定,根据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建立计划承认。 (16)根据《公有水面管理法》第四条规定的占用及使用公有水面许可。 (17)根据《公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实施公路工程许可及根据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占用公路许可。 (18)根据《城市计划法》第四条规定的变更土质许可,根据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实施城市计划事业者的指定及根据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实施计划认可。 (19)根据《自来水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实施公共下水道工程许可及根据同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占用许可。 (20)根据《埋葬及目的等相关法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无污染坟墓改葬许可。 (21)根据《港湾法》第九条第二项实施港湾工程许可及根据同法第十条第二项的实施港湾工程计划承认。 (22)根据《土地区划整顿事业法》第九条、第十六条及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实施认可。 (23)根据《开发促进地皮法》第九条规定的实施地皮开发事业计划承认。 (24)根据《城市再开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实施认可。 (25)根据《促进住宅建设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小区开发基本计划承认。 (26)根据《私人道路法》第四条规定的私人道路开发许可。 第十一条 :省略 附则:农业、农村基本法 <第5758号,1999.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