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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9)根据《投机行为等限制及处罚特例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投机机构制造业许可。 附则:河川法<第5893号,1999.2.8> 第一条 :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后6个月期满之日起实施。 第二至4条:省略 第五条 :其它法律的修改 <1>至<46> 省略 <47> 促进外国人投资法中,修改如下: 附件1的第六小项(6)条款及第十小项(8)条款中,“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三十条”, “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三条”。 同附件的第9小项(5)条款中,“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三条”。 第六条 :省略 附则:公有水面改造法 <第5911号,1999.2.8> 第一条 :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后6个月期满之日起实施。 第二至第六条:省略 第七条 :其它法律的修改 <1>至<34> 省略 <35> 促进外国人投资法中,修改如下: 附件1的第六小项(4)中,“第四条”改为“第九条”,“第九条之二”改为“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 第八条 :省略 附则:公有水面管理法 <第5914号,1999.02.08> 第一条 :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后6个月期满之日起实施。 第二及三条:省略 第四条 :其它法律的修改等 <1>至<40> 省略 <41>对促进外国人投资法,修改如下. 附件1的第六小项(5)条款及第九小项(6)条款中,“第四条”改为“第五条”。 第五条 :省略 附则:政府组织法 <第5982号,1999.05.24> 第一条 :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省略附文> 第二条 :省略 第三条 :其它法律的修改 <1>至<67> 省略 <68>对促进外国人投资法,修改如下: 第二条 第一项第七小项(1)条款及第三十条第一项中,“外汇管理法”改为“外汇交易法”。 第四条 第四项,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条第1项至第7项,第七条第一项正文、第二项,第八条第一项前文、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正文,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及第三十一条中,“财政经济部长”改为“产业资源部长”。 第五条 第一项,第六条第一项前文、第三项前文,第八条第一项前文,第十七条第九项及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正文中,“财政经济部令”改为“产业资源部令”。 第九条 条,修改如下: 第九条 :对外国人投资的减免租税 对外国人投资根据租税特例限制法规定,可减免法人税、所得税、获取税、注册税、财产税及综合土地税等租税。 第十条 至第十二条:删除 第二十二条 第一项中,“第十条第一项的”改为“第九条的”。 第二十六条 条修改如下: 第二十六条 :对技术引进合同的减免租税 对技术引进合同,根据租税特例限制法规定可减免法人税或所得税等租税。 第二十七条 第二项第一小项中,“外交通商部长”改为“外交通商部长、行政自治部长”,“建设交通部长及海洋水产部长”改为“建设交通部长、海洋水产部长及企划预算处长”。 <69>至<78> 省略 第四至六条:省略 附则:环境、交通、灾害等相关影响评价法 <第6095号,1999.12.31> 第一条 :施行日期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至八条:省略 第九条 :其它法律的修改 ①促进外国人投资法中,修改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