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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③对入住于外国人投资区的外国人投资企业,不适用以下各小项法律规定: 1.《保护中企业的事业领域、增加企业间协助相关法律》第四条及同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 2.《对国家有功人员等特殊待遇及支持相关法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有效期间2003.12.31] 第五章 外国人投资的事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投资的事后管理 ①外国人投资家符合以下各小项时(包括因增资符合以下各小项时),根据总统令规定进行外国人投资企业注册:<修改2000.12.29> 1、结束出资目的物的缴纳时; 2、根据第六条规定,获得原有股份等(指清算该原有股份等款项时)时; 3、根据第七条第一项第五小项规定,获得股份等时。 ②根据第一项第一小项规定,外国人投资家在完成缴纳出资目的物之前,进行符合第二条第一项第四小项(1)条款的外国人投资时,可办理外国人投资企业注册。<新设2000.12.29> ③外国人投资家或外国人投资企业符合以下各小项时,产业资源部长可取消其许可或注销其注册:<修改1999.05.24> 1、根据第一项规定注册的外国人投资企业,停止营业或2年以上未进行事业活动时; 2、依照第一项规定注册的外国人投资企业或根据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获得许可的外国人投资家,未履行根据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纠正命令及未采取其它必要措施时; 3、根据第一项规定,注册外国人投资企业发生解散情况时; 4、根据总统令规定,外国人投资家申请注销注册时; 5、外国人投资企业向他人转让或出借注册证时; 6、虚假纳入出资目的物而注册外国人投资企业时。 第二十二条 :资本货物的处分限制等 ①外国人投资家或外国人投资企业,将根据第九条规定被减免关税等而引进的资本货物,使用于转让、出借或申报目的外的目的时,除总统令规定情况外,应提前申报给产业资源部长。<修改1999.05.24> ②如有根据第一项规定的申报时,产业资源部长应立即向申报人提交申报证明。<修改1999.05.24> ③已注册外国人投资企业除符合总统令规定标准外,不得进行以下各小项行为: 1、根据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对经营外国人投资被限制业种的国内企业股份等,超过许可标准而经营的行为。 2、根据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对经营外国人投资被限制业种的国内企业股份等,超过许可标准而获取的行为。 ④外国人投资家或外国人投资企业,不得将投资资金使用于申报目的或获得许可目的外的用途。 第二十三条 :股份等的转让等 ①根据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外国人投资家向他人转让已获股份等,或者随资本减少而减少持有股份等时,根据总统令规定应提前向产业资源部长申报。<修改1999.05.24> ②根据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各小项规定,外国人投资家被取消许可或被注销注册时,自被取消许可日或被注销注册之日起6个月内,应向大韩民国国民或大韩民国法人转让自己持有的股份等。但是如有不得已事由时,在获得产业资源部长的承认后6个月内,可延长转让期间。<修改1999.05.24> ③根据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受到根据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纠正命令后,未注册外国人投资家未履行此项时,自应履行对自己持有股份等纠正命令的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应转让给大韩民国国民或大韩民国法人。但是如有不得已事由时,获得产业资源部长承认后6个月内,可延长转让期限。<修改1999.05.24> 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投资相关统计资料的收集、作成 ①为分析外国人投资家对经济发展增长、国际收支、雇佣等国民经济产生的影响,产业资源部长可要求市、道知事、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负责人及外国人投资企业提交必要的资料、统计等。<修改1999.05.24> ②根据第一项规定,被要求提供资料、统计等的市、道知事、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负责人及外国人投资企业,除特别事由外,应认真对待此项。 ③根据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收集、写作外国人投资相关资料、统计等的公务员,不得泄漏该企业营业机密和相关信息。 第六章 技术引进合同 第二十五条 :技术引进合同的申报 ①大韩民国国民或大韩民国法人,与外国人签订总统令规定的技术引进合同时,根据产业资源部令规定,应向产业资源部长申报。更改技术引进合同申报内容时亦相同。<修改1999.05.24> ②如有根据第一项规定的申报时,产业资源部长在总统令规定的期间内,应向申报人提交申报证明。<修改1999.05.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