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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编号】 300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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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这类合同或协定的复审或重新谈判,须/应按<东道国的法律><有关国家法律及国际法原则>进行。
  
  尊重社会--文化目标及其价值
  
  12.跨国公司应/须尊重其营业地所在国的社会及文化目标、价值与传统。由于经济上及技术上的发展通常伴随着社会变革,所以跨国公司的活动、制造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应/须避免给所在国政府认定的该国文化形态和社会文化目标造成不利影响。为此,若有关国家的政府要求就这一方面的问题进行磋商,跨国公司应/须作出积极的反应。
  
  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
  
  13.跨国公司应/须尊重其营业地所在国国民的人权及基本自由。在处理其社会及劳工关系时,不应/得对人种、肤色、性别、宗教信仰、语言、社会阶层、民族和种族血统、政治或其他见解等加以歧视。跨国公司应/须执行所在国政府为争取机会与待遇平等而制订的政策。
  
  跨国公司不与南非的种族隔离政权同流合污
  
  14.为了同国际社会共同努力,敦促南非消除种族隔离并结束对纳米比亚的非法占领。
  
  <(a)跨国公司必须逐步减少它在南非的业务活动,不再扩大那里的投资,并立即停止在纳米比亚的一切业务活动;
  
  (b)跨国公司必须严禁同种族隔离政权的直接或间接的合作,尤应禁止与它们在南非的种族歧视政策及对纳米比亚的非法占领同流合污,以确保联合国关于这两个国家的决议得以顺利执行。>
  
  <跨国公司在南非的营业活动
  
  (a)应尊重根据“安理会关于南非问题的决议”而制订的国家法律及有关条例;
  
  (b)为帮助消除种族隔离制度之下的种族歧视行径,跨国公司应在其业务活动的范围内,采取适当的行动。>
  
  不干涉国内政治事务
  
  15.跨国公司不应/得<非法地>干预营业地所在国的国内<政治>事务。<跨国公司应禁止采用<旨在>削弱其营业地所在国政治社会制度的颠覆活动和其他的(不正当)活动。>
  
  16.跨国公司不应/得从事其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政策及行政管理制度所禁止的带有政治性质的活动。
  
  不干涉政府间关系
  
  17.跨国公司不应/得干涉<有关>政府间关系<的任何事务>。<这些事务纯粹是政府自己的事务。>
  
  18.跨国公司不得/应请求政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采取第65条第二句所指出的那些行动。
  
  19.跨国公司应/须尊重“用尽当地救济”的原则,不请求政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作出不符合第65条规定的行为。
  
  避免贿赂行为
  
  20.<跨国公司在其交易活动中应/须禁止向政府官员提出,允诺或给予任何款项、礼品或其他好处,以期促成或制止政府官员对这些交易的有关事宜履行其职责。
  
  跨国公司必须保存其为了交易的目的而向政府官员或其他中介人支付款项的完整记录。当其营业地所在国主管机关要求查阅有关支付款项的凭据,以便对收受款项事宜进行调查或起诉时,跨国公司必须提供付款的记录。>
  
  为实现本公约的目标,对避免贿赂行为的问题,应适用《关于非正当付款的国际协定》中所确立的原则。>
  
  B.经济、金融及社会活动
  
  所有权及其控制
  
  21.跨国公司应/须尽最大努力使各个企业享有决策权,以便它们能对其营业地所在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贡献。
  
  22.跨国公司的每一实体在其营业地所在国法律、政策及有关条例许可的范围内,应/须根据各自实际分担的责任,并按21条的规定,与其他实体合作,以便使每个实体都能够切实达到其营业地所在国法律、政策及有关条例规定的要求。
  
  23.跨国公司须/应同其营业地所在国的政府及国民合作,实现所在国的本地股权参与的目标,并使本地当事人按股权分享、或按本国法律和非股权安排的合同条款所取得的控制权能得到有效实施。
  
  24.跨国公司应/须根据其营业地所在国的政策来执行自己的人事制度,在企业的各个管理层次及公司活动的各个方面优先雇佣或晋升其营业地所在国<胜任工作的>国民,使他们能更多地参与决策进程。
  
  25.跨国公司应/须对其营业地所在国国民进行管理上和技术上的培训,并协助他们进入各个经济实体及整个企业的各级管理层次中就业。
  
  国际收支与金融活动
  
  26.跨国公司从事营业活动时,应/须遵守法律及有关条例,并充分尊重其营业地所在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为解决国际收支和金融交易以及本标题项下的其他问题所制订的政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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