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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7.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将作为国际体制中的一个机构承担实施本守则的职能。作为这样的职能机构,该委员会将对所有接受本守则的国家开放,以便她们加入。<为了更有效地发挥作用,该委员会可下设分支机构并制订它认为必要的具体程序。>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将作为该委员会的秘书处。 68.该委员会将成为联合国组织中处理与本守则有关事宜的核心机构。为协调与本守则有关的各项工作,委员会将同处理与本守则有关事项及负责实施工作的其他联合国组织及联合国指定的办事机构建立并保持密切的联系。当出现守则中特别提到的,由联合国其他会议议定的国际协定所管辖的事项时,应由该委员会将其移交这些国际协定的主管机构去处理。 69.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具有如下职能: (a)在其年会上讨论与本守则有关的问题。如参与协商有关本守则的某些具体问题的各国政府一致赞同,则该委员会将在可能的范围内促进政府间协商。<工会代表、企业代表、消费者代表和其他有关团体的代表均可通过设在该委员会内的非政府组织,对与本守则有关事项发表各自的观点。> (b)对本守则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评估。评估工作以各国政府提交的报告为基础,并酌情参考负责守则实施工作的联合国组织和联合国指定的办事机构以及委员会的非政府组织所提交的文件。自本守则通过之日起,两年之后,三年之内,将对守则的执行情况进行首次评估。首次评估完成之后,相隔两年再进行第二次评估。该委员会将决定往后的评估是否仍然以两年为一个周期。评估工作的形式亦由委员会作出决定。 <(c)当守则的适用性及其含义已成为政府间磋商的议题时,委员会<在有关国家政府的请求下>应根据当时的形势对守则的有关规定作出解释。委员会在解释时不应对所涉及的当事人的行为作出结论。委员会的解释不仅适用当时形势中出现的问题。有关的具体程序将由委员会决定。> <删去> (d)委员会就守则的实施所进行的活动<通过经济社会理事会>向联合国大会提交年度报告。 (e)在有关国家政府的请求下,促进各国就围绕跨国公司所发生的某些具体问题,达成政府间协议或作出安排。 70.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必须对本守则的实施提供协助,特别是资料的搜集、分析和传播,并按委员会的要求和帮助进行调查与研究。 C.守则的审查程序 71.跨国公司委员会应<通过经济社会理事会>向联合国大会提出审查守则的建议。第一次审查工作应在本守则通过后六年内进行。联合国大会将酌情制定审查的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