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39.跨国公司在其营业地所在国生产或推销制成品须/应外贴标签、登出能提供有关资料并能准确说明问题的广告,或采取其他的适当方法,向该国大众公开这种制成品的成份,它在已知范围内可能发生的有害的作用。制成品的包装应是安全的,对其成份的说明应准确无误。 40.跨国公司须/应积极响应其营业地所在国政府的要求,并做好准备同有关国际组织合作,来发展与完善保护消费者健康与安全的国内标准及国际标准,并努力满足消费者的基本要求。 环境保护 41.跨国公司开展其活动时,须/应遵守营业地所在国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条例、行政管理制度、有关政策,并对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标准给予应有的重视。跨国公司须/应在其活动中采取保护环境的措施,对已遭受破坏的地方<应采取适当可行的办法修复之><应恢复其原状>。为达到这一目的,跨国公司应尽力发展和运用适当的环保技术。 42.跨国公司向某一国家引入的,或准备引入的产品,生产方法及服务项目,须/应按该国主管机关的要求,或按照其指定的正常的办法,向该国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这些产品的特性、生产流程、与生产有关的活动,包括实验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有哪些因素可能对环境起破坏作用。为了避免或减轻这些危害,应采取哪些必需的措施,需付出多少费用。 其他国家以保护环境为理由而对这些产品、生产方法及服务项目的引入所采取的禁止、限制、警告或其他公共管制措施的情况。 43.跨国公司须/应按营业地所在国政府的请求,准备在适当的情况下配合有关国际组织努力发展与完善保护环境的国家标准及国际标准。 C.资料公开 44.跨国公司应通过适当的传播途径,就整个公司的组织、政策、公司活动及营业情况,向其营业地所在国的大众披露清楚的、全面的、可以理解的资料。所公开的资料中既有非财务方面的内容,也包括了财务方面的内容,这些资料应逐年公布。通常在公司财政年度结束之后六个月之内,至迟不超过十二个月,应将资料整理完毕。此外,跨国公司上半年财务情况小结应在当年完成。 跨国公司逐年公布的财务资料应包括各类相应的报表,尤其是下列内容应一并汇总公布: (a)财务平衡表; (b)收益报表,包括营业实绩与销售实绩; (c)净利润或净收益的分配表; (d)资金的来源与使用情况; (e)新开办的长期资本投资的重大项目; (f)科研费用及与开发费用。 本条第一段中提及的非财务方面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各项: (a)跨国公司的组织情况,母公司的名称及所在地,组成公司的主要企业,它在这些企业中直接或间接占有的股份的比例,包括所持有的这些企业的股票在内; (b)各个子公司的主要活动情况; (c)雇佣员工的情况,包括平均雇佣人数; (d)指导编制及汇总公开资料的会计政策; (e)关于公司内部划拨方面的政策。 上述有关资料在整体上应尽可能按下列要求分类处理: 应就跨国公司主要企业的活动情况,公司的销售活动、经营效益、重大的投资新项目,及公司雇佣员工人数等几个方面的内容,按地区或按国别进行分类处理; 至于销售活动及重大的投资新项目的情形则按主要的行业进行分类。 上述资料的内容细节,以及对这些资料进行归类处理所依据的方法,应/须取决于跨国公司的营业活动的性质、营业活动的规模,以及各项营业活动相互之间的关系等因素,并顾及跨国公司营业活动对有关国家或地区所具有的意义。 确定所提供资料的范围、细节及提供资料的频繁程度时,应考虑到跨国公司的性质、规模、有关资料的保密规定,编制资料所需费用,以及资料公开将对跨国公司的竞争地位所造成的影响。 跨国公司提交的上述资料,并不包括按营业地所在国法律、条例及行政管理制度规定所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45.跨国公司应/须按其营业地所在国主管机关的请求、或按其指定的通常办法,遵照该国法律的规定,向主管机关提交有关资料。所有这些资料是各个所在国针对境内跨国公司企业的活动及其奉行的策略而有采取相应的立法和管理措施所需要的。 跨国公司应/须在有关国家的法律、条例、行政管理制度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向其营业地所在国主管部门提交别国所掌握的,与所在国企业的活动有关的资料,以便所在国对有关跨国公司的整个情况能有真实的、公平的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