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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7.跨国公司应/须明确答复其营业地所在国政府就公司的活动情况所提出的问题,以便帮助这些国家缓解国际收支及金融方面的压力。 28.<按政府有关条例的规定并出于推动政府政策的需要,>跨国公司应/须<在符合其营业目的.性质及范围的条件下>,帮助营业地所在国推动出口<和进口>的多样化,并增加对当地货物、劳务和其他资源的利用。 29.跨国公司因减少投资或汇回利润而汇出资金时,如转移的资本的数额和时间安排将给营业地所在国的国际收支带来严重困难,则跨国公司应/须尽量满足其营业地所在国政府,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提出的在一定期限内延缓汇回资金的要求。 30.跨国公司应/须遵照营业地所在国所通过的金融活动惯例,不从事短期金融业务,转移、延迟或预付外汇等活动,包括公司内部的外汇支付,以免因从事此类活动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剧有关国家的货币波动,从而给这些国家的国际收支造成严重的困难。 31.跨国公司不应/得违反营业地所在国通常采用的商业习惯,强制其下属企业转移货物、劳务和资金,从而给营业地所在国的国际收支造成严重困难。 32.当跨国公司需求助于营业地所在国货币、资金市场时,不应/得违反营业地所在国通常采用的金融惯例办事,从事严重干扰当地金融市场的活动,尤其不得以限制其他企业获得资金为手段来干扰当地金融市场的正常经营。跨国公司为吸收更多的本地资本加入它在该国营业的企业发行股票、或在当地金融市场举借长期贷款等活动时,应/须在该国政府的要求下同政府共同商讨这类金融交易对当地货币金融市场造成的影响。 划拨价格 33.跨国公司在其内部交易中,不应/得使用不以市场价格作为定价基础、或在没有市场价格可资参考的情况下不以公平原则为定价基础的划拨价格。这种价格策略可改变其下属企业据以计算税负的基准,或使其所属企业得以逃避其营业地所在国的外汇管制措施<或海关估价条例><这样的价格策略(违反了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和有关条例)对营业地所在国的经济和社会状况造成消极影响。> 税负 34.跨国公司不应/得违反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和有关条例,利用公司组织与经营方式,如违反公平原则的内部划拨价格或其他诸如此类的手段,来改变其所属企业据以计算税负的基准。 竞争与限制性商业行为 35.为实现本守则的目标,对限制性商业行为问题,应/须适用1980年12月5日联合国大会第35/63号决议通过的《管制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公平原则与规则的多边协议》的有关规定。 技术转让 36.<跨国公司必须遵守营业地所在国关于技术转让的法律及有关条例的规定,并协助这些国家的主管部门评价国际技术转让对国内经济的影响,就各种技术选择相互磋商,以使技术引进有助于营业地所在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实现其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 跨国公司在技术转让贸易中,包括公司内部的贸易,须避免作出影响国际技术流动,或阻碍有关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行为。 跨国公司必须根据发展中国家的科学技术政策及发展重点,帮助这些国家提高科技水平。跨国公司必须在发展中国家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并在这个进程中充分利用当地的资源和人力。 为实现本守则的目标,在技术转让方面,须/应适用联合国大会×年×月×日以×号决议通过的《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的有关规定。 消费者保护 37.跨国公司的营业活动,特别是其生产活动和销售活动,须/应遵守营业地所在国为保护消费者而制订的法律、条例、行政管理制度及有关政策。跨国公司在其业务活动中还须/应对有关的国际标准给予应有的重视,以免影响消费者的健康或危及消费者的安全,并避免把可能有害于消费者的劣质产品引入各个市场。 38.跨国公司在某个国家中生产或推销其产品和服务,或打算在某个国家中生产或推销其产品和服务,须/应按该国的要求,或按该国主管机关的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所生产或推销的产品或服务所具有的可能危及消费者健康与安全的特性、包括其实验方法及其他有关问题; 别国以保障消费者健康与安全为理由,对这类产品或服务所采取的禁止、限制、警告、及其他公共管制措施的有关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