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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0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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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本条规定,提交资料时应适用第51条中有关保守秘密的规定。
  
  46.跨国公司须/应按“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跨国企业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声明”的有关规定,并遵守其营业地所在国有关劳资关系的法律、条例及惯例,通过适当的方法,向存在于各个营业地所在国的子公司中的工会或其他雇员组织提交本守则提到的有关跨国公司活动的资料,使他们对当地跨国公司企业的经营情况,必要时还须使他们对整个跨国公司的经营情况有全面、真实的了解。
  
  这类资料应/须包括其营业地所在国法律和惯例规定必须提交的资料,特别是跨国公司的经营前景及对雇员具有重大经济与社会意义的发展计划。
  
  跨国公司的企业应/须与企业中的工会或其他员工组织,依照所在国有法律及习惯做法达成协议,制定就劳资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磋商的程序。
  
  按本条规定编制的资料必须有适当的保密措施,以免泄密而损害各方利益。
  
  跨国公司的待遇
  
  A.跨国公司在营业地所在国的一般待遇
  
  47.各国有权管制跨国公司进入本国活动,包括管制在本国国内建立机构、确定跨国公司在本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并有权禁止它参与某些特定部门的活动或限制其活动范围。
  
  48.<根据><遵照>跨国公司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条例和行政管理制度、<所在国政府自愿承担的政府间责任><依照国际义务><依照国际法>跨国公司应享有<公正的>平等的<以及毫无歧视的>待遇。
  
  49.根据<国家的宪政制度和><保护国家基本的/经济的利益、>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并尊重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之间签订的协议的有关规定>跨国公司应享有其营业地所在国给予的<适当的待遇><当它们与所在国本国企业的营业环境相似或相同时><当它们与所在国本国企业处境相似时>跨国公司企业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应相同于>其所在国本国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条例及行政管理制度所享受的待遇。<跨国公司的企业不应要求其营业地所在国本国企业所享受的优惠待遇、津贴或特许权。><为促进本国自力更生的发展能力,或为了保护重大的经济利益,本国企业所享有的优惠待遇或特许权无需让跨国公司分享。>
  
  50.确保国家政策、法律、条例及行政管理制度的明确与稳定,其重在性是无可争议的。制约跨国公司的有关法律、条例及其他措施应能公开地、方便地加以引用。对这些法律、条例及其他措施进行修改时应适当尊重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删去>
  
  51.跨国公司向各营业地所在国政府提交<含有合法商业机密><含有机密商业情报>的资料应受到合理的保护,对于该资料所适用的领域应格外严守秘密。
  
  52.为实现第25条规定的目标,跨国公司应对其营业地所在国国民进行管理和技术上的培训,雇用当地国民,在不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条例的前提下,应为跨国公司内部各企业之间的人员流动提供方便。
  
  <删去>
  
  53.在不违反本守则“国际收支与金融活动”的有关规定(特别是第29条)的情况下,应允许跨国公司自由地、不受管制地实现资金转移,包括转移所有困投资而发生的资金,诸如投资收益的汇出、投资终止时的资本汇出,以及因许可证和技术援助所收取的费用和其他特许权费用的汇出。
  
  <删去>
  
  B.国有化与赔偿
  
  54.<一个国家行使权力,对在其境内营业的跨国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资产采取国有化或征用措施时,采取这些措施的国家应根据本国的法律、条例,并全面考虑所有该国认为有关的情况,对有关资产作出适当的赔偿。当因赔偿的或是否已发生了国有化等问题引起争议时,必须由采取国有化或征用措施的国家的法院按本国法律来解决这些争端。>
  
  <各国在行使主权时,有权对外国人在本国境内的财产实行国有化或采取征用措施。但各国不论直接或间接地对外国人财产作出这种处置时,按照国际法,必须是出于公共目的,必须是非歧视的,并须遵照适当的法律程序,并且不得违反合同或其他协议的具体责任;对外国人的财产实行国有化或采取征用措施时,应给予即时、充分、有效的赔偿。赔偿额相当于处置的外国人财产的全部价值。对其估价应以公正的市场价格为基准,并包括继续营业价值,或者按照其他适当的,国际上采用的方法作出估价,但不考虑因征用措施对价值所造成的影响或预期的价值。对外国人财产作出的这种赔偿应可自由兑换与转移,并且不受制于任何支付、收益或资本转移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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