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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凡本法所谓相当期间,相当保险费,或相当谨慎者,其认定系事实问题。 第八十九条 如契约经贴印花者,在诉讼程序中,其允许保单或临时保单均得列为证据。 第九十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法所谓之 “诉讼”包括反诉及抵销之抗辩。 “运费”包括船舶所有人因以船舶运送货物或其他动产所得之利益,虽嗣后须给付第三者时,亦包括在内,但旅客票值并不在运费范围内。 动产指有形体之动产,队船舶不计外,应包括金钱、有价证券、及其他文件。 契约指海上保险契约。 第九十一条 (一)本法对于下列数种法令不发生影响: (甲)一八九一年印花税法; (乙)一八六二年公司法; (丙)未经本法载明废除之法; (二)除本法明有反对之规定外,普通民法原则,应继续适用之。 第九十二条 本法第二附件之增删,应依修正后之格式办理 第九十三条 本法自一九0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九十四条 本法应名之曰一九0六年海上保险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