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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实施时间】 1907-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0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英国海上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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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本法所谓相当期间,相当保险费,或相当谨慎者,其认定系事实问题。
  
  第八十九条 
  
  如契约经贴印花者,在诉讼程序中,其允许保单或临时保单均得列为证据。
  
  第九十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法所谓之
  
  “诉讼”包括反诉及抵销之抗辩。
  
  “运费”包括船舶所有人因以船舶运送货物或其他动产所得之利益,虽嗣后须给付第三者时,亦包括在内,但旅客票值并不在运费范围内。
  
  动产指有形体之动产,队船舶不计外,应包括金钱、有价证券、及其他文件。
  
  契约指海上保险契约。
  
  第九十一条 
  
  (一)本法对于下列数种法令不发生影响:
  
  (甲)一八九一年印花税法;
  
  (乙)一八六二年公司法;
  
  (丙)未经本法载明废除之法;
  
  (二)除本法明有反对之规定外,普通民法原则,应继续适用之。
  
  第九十二条 
  
  本法第二附件之增删,应依修正后之格式办理
  
  第九十三条 
  
  本法自一九0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九十四条 
  
  本法应名之曰一九0六年海上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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