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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页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19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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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此额外期间,受损方当事人可不予履行其相应的义务并要求损害赔偿,但不得采取任何其他救济措施。如他收到另一方当事人的通知,获知后者在该期间内将不履行,或者如在该期间界满时仍未按约履行,则受损方当事人可采取本章规定的任何救济措施。
  
  (3)如在未根本性迟延履约时受损方当事人已发出给予一段合理的额外期间的通知,他可在该期间界满时终止合同。如给予的额外期间长度不合理,则应将其合理延长。受损方当事人可在其通知里规定若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在通知规定的额外期间履行,合同应自动终止。
  
  (4)当未履行的义务只是违约当事人合同义务的一小部分时,第(3)款不适用。
  
  第6.1.5条(不可抗力)
  
  (1)当事人对不履行可以免责,只要他证明此不履行是由于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2)如障碍只是暂时的,在考虑到这种障碍对合同的影响来说是合理的一段期间内可以免责。
  
  (3)未能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其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该项通知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一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未为另一方收到,则他对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4)本条规定不妨碍当事人行使终止合同或不予履行的权利。
  
  第二节 履行合同的权利
  
  第6.2.1条(履行金钱债务)
  
  如一方当事人有义务付款而未付款,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付款。
  
  第6.2.2条(履行非金钱债务)
  
  若一方当事人负有一个非付款义务而未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履行,除非:
  
  (a)法律上或事实上不可能履行;
  
  (b)履行或有关的执行带来不合理的负担或费用;
  
  (c)应获得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理由从其他渠道获得履行。
  
  (d)履行具有排他的个人的特性;
  
  (e)应获得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在他已知或应当知道不履行之后的合理时间内不要求履行。
  
  第6.2.3条(对有缺陷履行的修补和替代)
  
  履行合同的权利包括在适当情况下要求对有缺陷履行予以修补、替代或其它救治的权利。第6.2.1条和6.2.2条的规定相应适用。
  
  第6.2.4条(法院判决的罚金)
  
  (1)凡法院判定违约方当事人履行,如该当事人不执行判决,法院还可令其支付罚金。
  
  (2)罚金应付给受损方当事人,除非法院地法律另有强制规定。支付受损方当事人罚金并不排除任何损害赔偿的请求。
  
  第6.2.5条(救济的改变)
  
  (1)受损方当事人已要求履行非金钱债务但在规定的期间或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没有获得履行,可对不履行采取其他任何救济措施。
  
  (2)如法院对于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判决不得得到执行,受损方当事人可以采取任何其他的救济措施。
  
  第三节 终止
  
  第6.3.1条(终止合同的权利)
  
  (1)一方当事人可终止合同,只要另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而构成了根本不履行。
  
  (2)确定未履约是否构成根本不履行时,应注意到以下重要情况:
  
  (a)不履行是否实质上剥夺了受损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有权期待的利益,除非另一方当事人并未预见也不能合理预见该结果。
  
  (b)对尚未履行的义务的严格遵守是否是合同项下的基本要素。
  
  (c)不履行是否是有意的或疏忽大意;
  
  (d)不履行是否让受损方当事人有理由相信他不能依赖另一方当事人未来的履行;
  
  (e)如合同终止,违约方当事人是否将由于准备履行或履行而蒙受不相称的损失。
  
  (3)在迟延的情况下,受损方当事人也可终止合同,只要另一方当事人在据第6.1.4条给予的额外期界满时仍未履行。
  
  第6.3.2条(终止合同的通知)
  
  (1)一方当事人终止合同的权利通过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来行使。
  
  (2)如履行有迟延或与合同不符,受损方当事人将丧失终止合同的权利,除非他在已知或理应知道此履行迟延或与合同不符合的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第6.3.3条(预期不履行)
  
  凡在一方当事人履行之日前,很明显他将根本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终止合同。
  
  第6.3.4条(如约履行的充分保证)
  
  有理由认为另一方当事人将根本不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对如约履行提供充分保证并同时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若在合理时间里不能提供这种保证,提出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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