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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编者注: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工作语言为英文和法文,故《通则》最后文件将有英文本和法文本两种正式文本。协会指出,为了保证《通则》的广泛适用,各国在翻译《通则》时,可以采用本国特定的法律用语或习惯表达法以便更怡当地表达英文本的原意。 ①《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由国际间政府组织--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 DROIT)组织制定的,该套《通则》最终将以一般条件或惯例的形式出现,而不是国际条约或公约。《通则》的适用范围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更为广泛,即不仅仅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另外,该《通则》的内容更为详实、具体。《通则》一旦完成,国际商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选择其作为合同的补充内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合同条款的解释依据。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强调,散发该文件的目的仅在于广泛听取各国的评论,目前的文本并不代表该协会的最终意见。根据《通则》起草工作组第十七次会议(1992年6月)的讨论,将对《通则》的结构做适当调整,目前工作仍在进行之中,预计在一两年内即可完成。现在的文本是该协会设立的起草工作组于1992年1月第十六届会议时起草的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