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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0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意大利仲裁协会仲裁规则


  标准仲裁规则
  
  1.“自由”仲裁或非正式仲裁的仲裁条款(arbitrato“
  
  irrituale”)“有关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包括关于合同效力、履行合同、不履行合同和终止合同的争议,应按照意大利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由按照该规则所指定的一名独任仲裁员解决①。当事人声明,他们熟悉并接受该规则,而且就已确定的指定仲裁员的方法来说,亦是如此。
  
  仲裁员应根据“公平合理”原则②,以非正式仲裁方式作出裁决。当事人应该,从此以后,将仲裁员的裁决视为当事人合同协议的表述。
  
  2.正式仲裁的仲裁条款(Arbitrato"rituale”)“有关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应按照意大利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由按照该规则所指定的一名独任仲裁员解决。当事人声明,他们熟悉并接受该规则,而且就已确定的指定仲裁员的方法来说亦是如此。
  
  仲裁员应根据“公平合理”原则,以正式仲裁方式,按照仲裁员不能取消的《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则作出裁决。
  
   意大利仲裁协会仲裁规则
  
  第1条仲裁院
  
  1.在意大利仲裁协会(AIA)内设立一个仲裁院③。
  
  仲裁院并不解决争议,它履行以下所述职责,旨在按照本规则为仲裁程序提供行政管理。
  
  此外,仲裁院经当事人请求,可以提供公断(arbitraggi)④,咨询专家,并使用本规则作为应遵循程序的指南来进行调解的尝试。
  
  2.仲裁院经当事人请求,履行指定机构的职责以适用《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该仲裁规则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批准通过)。
  
  当受到请求时,仲裁院可以协助当事人和仲裁员按照《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关于每个案件所确立的条件开始并进行仲裁程序。
  
  3.仲裁院如果有充分的重要理由,可以决定不履行上述服务而不必说明理由,以努力避免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失去意义。
  
  4.仲裁院由负责指定的意大利仲裁协会委员会从仲裁院委员中指定三至十二位人士以及一名主席,如果有必要,加上一名或一名以上副主席组成。仲裁院委员应担任职务3年,他们可以被再次指定。在其任期届满时,每个委员有必要继续留任,直到他完成根据下述第5款所交给他的任务为止。
  
  5.本规则赋予仲裁院的任务可以由主席或任何代理主席职位的人,或根据主席的决①定由仲裁院全体会议(只要有至少半数委员出席),或由仲裁院一位或几位委员来完成。
  
  6.在仲裁院全体会议上,应由出席会议的多数委员决定;如果投票结果持平的,则主席或任何代理其职位的人的投票应是决定性的。
  
  7.仲裁院可以邮政方式由委员多数决定;如果投票结果持平,则主席的投票具有决定性。
  
  第2条仲裁院秘书处
  
  在意大利仲裁协会总部设立的秘书处,由一位秘书长管理。秘书处协助仲裁院履行其职务并完成适用本规则所需要的其它任务。
  
  第3条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院为所请求的仲裁程序的进行提供服务,其依据是某个提交意大利仲裁协会仲裁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或当事人一致请求意大利仲裁协会仲裁,但该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2.如果当事人已达成仲裁协议,其中只表述“提交意大利仲裁协会仲裁”或其它类似词句,则该协议所指的一切争议应通过正式仲裁(“arbitrato
  
  rituale”)解决,该仲裁会导致作出一个裁决,该裁决按照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第825条可以获得判决的效力。如果当事人明确表示,仲裁应是非正式或“自由”的,由非正式仲裁或“自由”仲裁(“arbitrato
  
  irritualeolibero”)将取而代之,该仲裁会导致作出一个仲裁决定,该决定只具有当事人之间所达成的合同的效力,而不会获得判决的效力。
  
  3.当事人如同意提交意大利仲裁协会仲裁,则他们有义务遵守本规则;此外,他们有义务不在法院起诉,并遵守仲裁员的决定。
  
  如果当事人一方拒绝参加或未能参加仲裁程序,除了本条第4款所述的情况外,尽管他拒绝参加或未能参加,仲裁程序将继续进行。
  
  4.如果仲裁协议显然是不存在的、无效的或不可实施的,仲裁可以决定不履行本规则中所规定的服务。
  
  一旦仲裁档案被转送至仲裁员,则他有权决定他是否具有管辖权。
  
  第4条不存在提交意大利仲裁协会的仲裁协议
  
  如果不存在提交意大利仲裁协会的仲裁协议,则有兴趣开始仲裁程序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提交给秘书处的仲裁请求中这样要求,并且还应按照第5条的规定寄送给被诉方。如果被诉人对该请求的接受,以及他对仲裁请求的答复,没有在被诉人收到仲裁请求之日起60天内送达秘书处,则秘书处应通知双方当事人,不能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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