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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 . │ │ │ │ │ │ │ ├────────────────────┼────────────────────┼────────────────────┤ │南斯拉夫 │443 │443,000 - │ ├────────────────────┼────────────────────┼────────────────────┤ │总计:. │100,000 │$100,000,000 │ │ │ │ │ └────────────────────┴────────────────────┴────────────────────┘ 第二目录 由No. 69, 1961, s. 5增加 第二目录 第3节 第21号决议 协议条款的修正 鉴于公司协议条款不允许公司以股本的形式进行资金投资; 鉴于如果公司被授权进行此种投资,公司将更为有效的实现公司建立的目的; 鉴于,考虑到公司的本质和宗旨,公司认为可以宣布以下适当的公司政策:如果授予公司此种权力,公司应不得行使股东的投票权,除非公司认为公司必须行使该项权利; 鉴于董事会已向理事会建议修改公司的条款以授予公司以其资金以股本形式进行投资,并且规定在公司的指导下可以行使投票权; 现在,由此,理事会在此做出决定: 公司协议条款的第Ⅲ条第2节被删除,并由以下新的规定代替: 第2节 提供资金的形式 公司可以以其资金以在当时条件下公司认为适当的形式(一种或几种)进行投资。 公司协议条款的第Ⅲ条第3节的第(iv)款做出如下修正: “(iv)公司对它所投资的那些企业不得承担经营管理的责任,也不得为该目的或者其他公司认为属于管理控制范围内的目的而行使投票权;”。 第三目录 由No. 36, 1966, s. 4增加 第三目录 第3节 第56号决议 从世界复兴开发银行借款 鉴于董事会已向理事会主席通报了修改协议条款的提议;并且 鉴于主席已将该提议提交到理事会; 现在,因此理事会决定,根据董事会的提议,协议条款作以下修正: 1.从第IV条第6节内删除第二句话,即: “公司不应贷款给银行,也不应向银行借款。” 2.第Ⅲ条第6节(i)款中增加一句话,成为: “借入资金及因此而提供它所决定的附属担保或其他担保。但在会员国市场上公开出售其有价证券以前,公司应获得该会员国及证券以其货币计价发行的会员国的批准;如果银行贷款给公司或银行为公司担保,则公司未偿还的或由公司担保的借款总金额,如当时或其结果,将使公司从任何方面借入而未偿还的债务(包括所担保的债务)总额超过其足值的认股资本和公积金的四倍时,即不得再有增加;” 《1963年国际金融公司法》摘录 规定 《1963年国际金融公司法》摘录 3.《1955年-1961年国际金融公司法》第6节作以下修正,从分节(1)中删去“,且特别是执行或实施有关法律地位、豁免权与特权的协议条款VI”代之以“除第VI条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