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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每个银行执行董事的副职依其职权也是公司的副董事。如果指派董事的会员国或投票使他得以当选的所有会员国已停止为公司会员国,此董事应即停止其职务。 (c)凡系银行的派任执行董事的公司董事,享有任命他的会员国在公司内应有的投票权。凡系银行选任执行董事的公司董事,应享有在银行选举中使之得以当选的协会会员国在协会中应有的投票权。每一董事应有的投票权应作为一个单位投票。 (d)董事缺席时,由其指派的副董事全权代行其全部职权。当董事出席时,副董事可参加会议,但无投票权。 (e)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应是过半数,并行使至少二分之一总投票权的董事。 (f)理事会会议应按公司业务需要,时时召集。 (g)理事会应制定章程,使无权指派银行执行董事的公司会员国能派出代表,在讨论该会员国的请求或与该会员国有特殊影响的事项时,出席公司董事会的任何会议。 第5节 主席、总经理和职员 (a)银行的行长依其职权也是本公司董事会的主席,但是,除非双方票数相等时有权投决定票外,他没有投票权。他可以参加理事会会议,但在此种会议上无投票权。 (b)公司的总经理应该由董事会主席提名,由董事会任命。总经理应该是公司执行人员的负责人。总经理在董事会的引导以及董事会主席的监督下,负责处理公司的日常事务以及在他们的总控制下,负责公司官员和工作人员的任命、组织和辞退。总经理可以参加董事会会议,但不得在会上投票。总经理根据包括董事长在内的董事会做出的决定停止其职务。 (c)本公司的总经理、官员和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完全对公司而不对其他当局负责。公司各会员国应尊重此种职责的国际性,在他们履行职务时,不应试图影响他们中的任何人。 (d)在任命公司的官员和工作人员,最重要的,应视其是否能达到最高工作效率和技术能力的标准而定,并应注意尽可能按最广泛的地域范围录用人员的重要性。 第6节 与银行的关系 (a)公司应该作为独立于银行的实体,公司的资金与银行的资金保持独立与分开。公司不应从银行借入资金或向银行借出资金。本节的规定,并不阻止公司和银行就有关设施、人员和提供服务方面的事项,以及一方组织代表另一方组织垫付的行政费用的偿付事项作出安排。 (b)本协定不得使公司对银行的行动和债务承担责任,或使银行对本公司的行动和债务承担责任。 第7节 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 公司应通过银行,与联合国作出正式的安排,并可与在有关领域内负有专门责任的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作出此种安排。 第8节 公司所在地 公司的总办事处应和银行的总办事处设在同一地点。公司也可在会员国的领土内设立其他办事处。 第9节 存款机构 各会员国应指定其中央银行作为公司保存该会员国的货币和公司其他资产的存款机构。如会员国无中央银行,则应为此目的指定公司所同意的其他机构作为存款机构。 第10节 通讯渠道 每一个会员国都应当指定一个适当的权威机构,即便于公司就由本协议产生的任何问题与其取得联系。 第11节 报告的公布和资料的提供 (a)公司应出版一种年报,载明已经审核的决算报告,并应每隔适当时间向会员国发布一种说明公司财务情况简报和表示公司业务经营结果的损益计算书。 (b)公司认为对其执行任务有利时,得发表其他这类报告。 (c)本节所述各种报告、报表和出版物的复本,均应分发给各会员国。 第12节 红利 (a)理事会应时时确定,在适当提出储备金后,哪一部分公司的净收益和盈余应作为红利分配给会员国。 (b)红利应按会员国持有的股金按比例分配给会员国。 (c)红利应按公司决定的办法,用一种或几种货币分配给会员国。 第V条会员国退出;暂停会员国资格;停止营业 第1节 会员国退出 任何会员国得随时以书面通知公司总办事处退出公司。公司在收到通知之日起,退出应即生效。 第2节 暂停会员国资格 (a)如果一会员国不履行任何对公司的义务,公司得经过半数理事并持有过半数总投票权的表决,暂停其会员国资格。该国自暂停会员国资格之日起一年后,除非以同样的过半数表决恢复其会员国资格外,即应自动停止为本公司会员国。 (b)在暂停会员国资格期内,会员国除有退出权外,不再享有本协定规定的任何权利,但将继续承担其全部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