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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iii)公司不应强加条件,规定它所资助的款项必须在特定国家的领土内使用; (iv)公司对它所投资的那些企业不得承担经营管理的责任; (v)公司在考虑了企业的需要、公司承担的风险,以及正常情况下,私人投资者因提供类似资助而取得的条件后,可以以它认为适当的条件进行提供资金; (vi)公司得在任何适宜的时候,以令人满意的条件,采取将投资售给私人投资者的办法,设法使资金循环周转; (vii)公司应设法保持其投资合理的多样化。 第4节 利益的保护 公司的任何投资万一发生实际的或可能的拖欠,或公司所投资的企业确实或可能无力偿清债务时,或发生公司认为有可能危及此种投资的其他情况时,本协定不得阻止公司采取它认为必要的行动,行使必要的权利,以保护其利益。 第5节 某些外汇限制的应用 公司在任何会员国领土内,根据本条第一节规定进行投资而由公司收入或应付给公司的资金,不能单因本协定任何规定而不执行该会员国领土内普遍实施的外汇限制、规定和管理办法。 第6节 其他业务 除本协定另有规定的业务外,公司还有权: (i)借入资金及因此而提供它所决定的附属担保或其他担保;但在会员国市场上公开出售其有价证券以前,公司应获得该会员国及证券以其货币计价发行的会员国的批准; (ii)将贷款业务所不需要的资金,按公司的决定投资购买债券,并将公司为退休金或类似目的而持有的资金投资于可以买卖的有价证券,所有这些都不受本条的其他节的规定限制; (iii)担保公司已经投资的有价证券,以利其销售; (iv)买卖它所发行或担保的或它所投资的有价证券; (v)行使随其业务而产生的,为了进一步实现其目的所需要或可行的权力。 第7节 货币的估价 当根据本协定,有必要用另一种货币来估量任何一种货币价值时,这种估计工作应在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磋商后,由公司合理加以确定。 第8节 证券上的说明 凡公司发行或担保的证券均应在其票面上显著说明,该项证券并非银行的债务,或者除非在证券上明确说明,也不是任何政府的债务。 第9节 禁止政治活动 公司及其官员不应干预任何会员国的政治事务;他们的一切决定,也不应受有关会员国的政治性质的影响。他们的决定只应依经济方面的考虑而定,此种考虑应公平权衡,以期达成本协议所阐明的宗旨。 第IV条组织与管理 第1节 公司的结构 公司应有一理事会、一董事会,董事会主席一人、总经理一人以及其他官员和工作人员以执行公司所规定的职责。 第2节 理事会 (a)公司一切权力都归理事会。 (b)凡银行会员国又是公司会员国者,其指派的银行理事和副理事,依其职权,同时应是公司的理事和副理事。副理事除在理事缺席外无投票权。理事会应选一理事为理事会主席。如果某会员国已停止为公司的会员国,则其所任命的理事和副理事亦应停止其职务。 (c)理事会可授权董事会,行使其任何权力,但下述权力除外: (i)接纳新会员国以及决定接纳其入会的条件; (ii)增加或减少股本; (iii)暂停一会员国资格; (iv)裁决因董事会对本协定所作解释而产生的异议; (v)和其他国际组织订立合作办法(临时性和行政性的非正式安排除外); (vi)决定永远停止公司业务和分配其资产; (vii)宣布红利; (viii)修改本协定。 (d)理事会应每年举行年会一次,经理事会规定,或董事会召集,亦可召开其它会议。 (e)理事会年会应和银行理事会的年会结合举行。 (f)理事会开会的法定人数为过半数理事,并持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总投票权。 (g)公司可决定建立一种程序,使董事会对某一特定问题可采取不召开理事会的方式而获得理事的投票。 (h)理事会以及在授权范围内的董事会,在必要或适当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规则和规章以开展公司业务。 (i)公司的理事副理事担任职务均无报酬。 第3节 投票 (a)每一会员国应拥有250票,另按每持有一股增加一票投票权。 (b)除另有明确规定者外,公司一切事务均由过半数投票决定。 第4节 董事会 (a)董事会负责处理公司的日常业务,为此目的,董事会应行使本协定授予或由理事会委托的一切权力。 (b)公司的董事会依其职权应由银行的执行董事组成,他们应是: (i)由兼为公司会员国的银行会员国指派;或 (ii)至少有一个兼为公司会员国的银行会员国在选举中投票使之当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