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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7款:曾从事卖淫及介绍、劝诱卖淫、提供卖淫场所及其他与卖淫直接有关的行为者; 第8款:非法持有枪支刀具类等管制法律中规定的枪支及刀具以及炸药管制法中规定的炸药类物品者; 第9款:符合第6款及前款的规定而被拒绝登陆者,从被拒绝之日起不满1年者以及符合第24条各款(除第4款11)至14)外)之一而被从本国强制离境者,从离境日起不满5年的; 第10款:符合第24条第4款11)至14)之一而从本国被强制离境者; 第11款:企图或主张使用暴力破坏日本国宪法及其下成立的政府以及组成或加入有这种企图或主张的政党及其他团体者; 第12款:组成或加入下列政党及其他团体以及与之有密切关系者: (1)以对方为公务员为理由而对公务员施以暴行以及鼓励杀死伤害公务员的政党及其他团体; (2)非法损毁以及鼓励破坏公共设施的政党及其他团体; (3)停止废止工厂事业场所的保持安全的设施的正常维持及运行,以及鼓励构成妨碍的争议行为的政党及其他团体; 第13款:以发展第11款及前款规定的政党及其他团体为目的,而制作、散发、以及企图展示印刷品、电影及其他文书图画者; 第14款:除前述各款所列举者之外,法务大臣有充分正当理由认为其有可能会进行损害日本国的利益及公共安全的行为者; 第2项:即使希望登陆的外国人不符合前项任何一款情况,但如果其国籍或市民权的所属国因上述各款以外事由拒绝日本人登陆,那么法务大臣也可以用同一事由拒绝该外国人登陆。 第3章 登陆手续 第1节 登陆的审查 第6条 :登陆申请 第1项:希望登陆的外国人(乘务员除外,本节以下同)必须持有效护照接受日本领事官的签证。 但对有国际协议或日本政府向外国政府发出的通告规定不需日本领事官等签证的外国人的护照,及根据第26条规定获再入境许可者的护照,以及根据第61条(2.6)规定获难民旅行证明书者的该证明文件,不需要日本领事官等的签证。 第2项:前项正文中的外国人,必须在希望登陆的出入境港,按法务省规定的手续,向出入境审查官提出登陆申请,接受登陆审查。 第7条 (1):入境审查官的审查 第1项:入境审查官在接到前条第2项的申请时,需审查该外国人是否符合下列各款(而按第26条第1项规定获再入境许可或按第61条(2.6)第1项规定持所获得的难民证明书登陆的外国人,适用下列第1款及第4款)规定的登陆条件。 第1款:在必要的情况下,对所持护照和签证进行的签证必须有效。 第2款:申请必须真实地表明在日本从事的活动,或从事附表第1下栏所示活动(而5表下栏所示活动仅限于法务大臣事先通告规定者),或作为附表第2下栏所示身份与地位(定居者下栏所示地位除外,定居者下栏所示地位仅限于法务大臣事先通告规定者)者从事相关活动,且从对日本的产业及对国民生活的影响或其他情况考虑,欲从事的附表第1的2表及4表下栏所示活动符合法务省规定的标准。 第3款:申请滞留时间适用以第2条(2)第3项规定为基础的法务省令的有关规定。 第2项:接受前项审查的外国人必须自己证明符合该项规定的登陆条件。 第3项:法务大臣在制定第1项第2款的法务省令时,要事先与有关行政机构长官协商。 第7条 (2):滞留资格认定证明书 第1项:如希望进入日本的外国人(欲在日本从事附表第1的1表短期滞留一项下栏所示活动者除外)事先提出申请,法务大臣可按法务省令规定,向其发放说明其符合前条第1项第2款所示条件的证明文件。 第2项:前项申请可指定接受该外国人的机构职员或其他法务省令规定人员为代理人代为处理。 第8条 :进入船舶等 入境审查官在进行第7条(1)第1项审查时,可以进入船舶等。 第9条 :登陆许可的印鉴 第1项:入境审查官经审查后,如认定外国人符合第7条(1)第1项规定的登陆条件,必须在该人的护照上加盖允许登陆的印鉴。 第2项;在前项情况下,对于是否符合第5条第1项第1款及第2款规定的认定工作,应在厚生劳动大臣或法务大臣指定医师作出诊断后方可进行。 第3项:在加盖第1项的印鉴时,入境审查官必须就该外国人的滞留资格及滞留时间做出决定,并明确写入护照。但当外国人根据第26条第1项规定获再入境许可或根据第61条(2.6)第1项规定获难民旅行证明书登陆时,则没有这一限制。 第4项:除按第1项规定加盖登陆许可印鉴外,入境审查官为按下条规定进行口头审理,可将该外国人引渡给特别审理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