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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2项:特别审查官或主任审查官在做出前项指定时,必须通知该外国人及其乘坐的船舶等的船长或运输业者。 第4节 登陆特例 第14条 :停靠港登陆许可 第1项:乘坐船舶经日本到日本以外地区(乘务员除外)的外国人,如希望在船舶等停靠的出入境港离境之前的72小时之内在该出入港口附近登陆,如果船长等或运输业者提出申请,可以允许该外国人在停靠港登陆。但如有第5条第1项各款情况之一的,不得登陆。 第2项:在做出前项许可时,入境审查官必须在该外国人所持护照上加盖停靠港登陆许可印鉴。 第3项:在做出前项许可时,入境审查官可按法务省令,对该外国人做出登陆时间、行动范围及其他必要的限制。 第15条 :过境登陆许可 第1项:乘坐船舶的外国人(乘务员除外)在船舶在日本期间,因临时观光,在船舶停靠的日本其他出入境港口提出过境返回船舶的希望时,可以允许该外国人过境登陆。 第2项:乘坐船舶等的外国人,经日本赴其他地区(乘务员除外),在登陆后三天之内,为了从出入境港口周边其他港口乘坐其他船舶离境而提出过境要求,如船长或负责船舶运营的运输者提出申请,入境审查官可以允许该外国人过境登陆。 第3项:在做出前项许可时,入境审查官必须在该外国人所持护照上加盖过境登陆许可印鉴。 第4项:在做出第1项及第2项许可时,入境审查官可按法务省令规定,对该外国人附加登陆期间、行程路线及其他必要的限制。 第5项:前条第1项但书的规定适用于第1项及第2项的情况。 第16条 :乘务员登陆许可 第1项:外国人乘务员(包括在日本成为乘务员者。本条以下同)为换乘船舶(包含乘坐船舶)、休养、购物及其他类似目的,希望在不超过15天的时间内提出登陆希望时,如该人、其乘坐船舶(包含该人应乘坐的船舶等)船长及负责船舶运营的运输业者提出申请,入境审查官可按法务省规定的手续,给予该人乘务员登陆许可。 第2项:入境审查官承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给予符合下列条款规定的乘务员登陆许可。 第1款:在日本和日本以外地区之间的航路上定期航行的船舶,及频繁在日本出入境港口停靠的船舶,如其外国乘务员自接受许可之日起一年内,多次以休养、购物或其他类似目的在该船在日本期间提出登陆希望,按法务省规定的手续,由其乘坐船舶的船长及负责船舶运营的运输业者提出申请时。 第2款:在日本和日本以外地区间的航线上定期飞行的航空公司所属外国乘务员,自接到许可起1年内,作为同一航空公司飞机乘务员以每次从同一出入境港离境为条件,多次以购物或其他类似目的在不超过15日(自到日本之日起)的范围内提出登陆希望,按法务省令规定的手续,该航空公司提出要求时。 第3项:在给予前2项的许可时,入境审查官必须向该乘务员发放乘务员登陆许可书。 第4项:在给予第1项许可时,入境审查官可按外务省令规定,对该乘务员的登陆期间、行动范围(包括行程路线)等进行必要的限制。而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让其按押手印。 第5项:第14条第1项但书的规定适用于第1项及第2项的情况。 第6项:接受第2项许可的乘务员欲根据该许可登陆时,如入境审查官得知其符合第5条第1项各款情况之一时,可立即取消该项许可。 第7项: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如果登陆审查官认为继续给予接受第2项许可的乘务员该项许可不妥时,可按法务省令规定的手续,取消该项许可。此时,如该乘务员在日本,可指定必要时间让其返回船舶或离境。 第17条 :紧急登陆许可 第1项:如乘坐船舶等的外国人因疾病或其他事故需要治疗而需紧急登陆时,可根据该外国人乘坐的船舶船长或负责船舶运营的运输业者的申请,经过厚生劳动大臣或法务大臣指定医师的诊断,在上述情况解决之前,由入境审查官向该外国人发放紧急登陆许可。 第2项:在给予上述许可时,入境审查官必须向该外国人发放紧急登陆许可书。 第3项:在给予第1项许可时,该项船舶的船长等或运输业者必须支付获紧急登陆许可者的生活费、治疗费、丧葬费及其他紧急登陆的一切费用。 第18条 (1):遇难登陆许可 第1项:船舶遇难时,为救护乘坐该船的外国人或存在其他紧急情况时,入境审查官可根据海难救护法(1899年法律第95号)规定,基于进行救护的市町村长、救护该外国人的船舶船长、该遇难船舶的负责人及该遇难船舶所属运输业者提出的申请,可以给予该外国人遇难登陆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