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3项:如主任审查官认为有必要而提出要求时,警察可将嫌疑人扣留在警察署。 第42条 :收容手续 第1项:入境警备官根据收容令收容嫌疑人时,必须向嫌疑人出示收容令。 第2项:如入境审查官不持有收容令,但事情紧急时,可将嫌疑事实和已发放收容令一事告知嫌疑人后将其收容。但收容令应尽快向其出示。 第43条 :紧急事件 第1项:如入境警备官有足够理由相信等待签发收容令会使明显符合第24条各款情之一者有逃跑嫌疑时,可以不等待发放收容令,将其收容。 第2项:进行前项收容时,入境审查官应迅速将理由向主任审查官报告,请求其发放收容令。 第3项:前项情况下,如主任审查官不同意第1项的收容,入境审查官应迅速将其释放。 第44条 :引渡嫌疑人 入境警备官根据第39条第1项规定收容嫌疑人时,应在查抄起48小时之内,将该嫌疑人连同调查书和证物一起引渡给入境审查官。 第3节 审查、口头审理及提出异议 第45条 :入境审查官的审查 第1项:入境审查官在根据前条规定接受嫌疑人时,必须迅速对该嫌疑人是否符合第24条各款规定之一做出审查。 第2项:入境审查官在进行上述审理时,必须制作有关审查的记录。 第46条 :嫌疑人的作证责任 接受前条审查的嫌疑人中,符合第24条第1款(有关第3条第1项第2款部分除外)或第2款情况者,必须自己证明其不符合该款规定的情况。 第47条 :审查后的手续 第1项:入境审查官经审查后认定该嫌疑人不符合第24条各款任何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释放该嫌疑人。 第2项:如入境审查官经审查后,认定该嫌疑人符合第24款各款情况之一时,必须迅速以附加理由的书面形式,通知主任审查官及该嫌疑人。 第3项:做出前项通知时,入境审查官必须通知该嫌疑人,他可以请求进行第48条规定的口头审理工作。 第4项:在第2项的情况下,如嫌疑人服从上述认定,主任审查官可让其在不要求进行口头审理的文件上签名,并迅速发放以第51条规定为根据的强制离境命令。 第48条 :口头审理 第1项:接受前条第2项通知的嫌疑人如对该项认定存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之内,以口头形式请求特别审理官进行口头审理。 第2项:入境审查官在接到前项的口头审理请求时,必须向特别审理官提交第45条第2项的调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第3项:特别审理官在接到第1项中的口头审理请求时,应将时间、地点通知嫌疑人,并迅速进行口头审理。 第4项:特别审理官在进行前项口头审理时,应制作有关口头审理的调查书。 第5项:第10条第3项至第5项的规定适用于本条第3项的口头审理手续。 第6项:特别审理官经口头审理,如判定前条第2项的认定违背事实,应迅速将嫌疑人释放。 第7项:特别审理官经口头审理,判断前条第2项的认定无误时,可迅速通知主任审查官及该嫌疑人,同时通知该嫌疑人可按第49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第8项:在接到前项通知时,如该嫌疑人服从此项判定,主任审理官可让其在不提出异议的文件上签名,并迅速发放第51条规定的强制离境命令书。 第49条 :异议的提出 第1项:接到前条第7项通知的嫌疑人,如对此项判定持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按法务省令规定的手续,向主任审查官提交记载不服理由的书面文件,向法务大臣提出异议。 第2项:主任审查官在接到前项提出的异议时,必须向法务大臣提交有关第45条第2项审查的调查书、前条第4项口头审理的调查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3项:法务大臣根据第1项规定受理异议申请时,应对提出异议是否合理做出裁决,并将结果通知主任审查官。 第4项:主任审查官接到法务大臣裁定提出的异议合理的通知后,应立即将该嫌疑人释放。 第5项:主任审查官接到法务大臣裁定提出的异议不合理的通知后,应迅速将有关内容通知该嫌疑人,同时发放以第51条规定为依据的强制离境命令。 第50条 :法务大臣裁决的特例 第1项:法务大臣在做出前条第3项的裁决时,即使认定异议的提出不合理,但如该嫌疑人符合下列各款情况之一,仍可特别允许其留在日本。 第1款:获定居许可时。 第2款:曾作为日本国民拥有日本国籍者。 第3款:其他法务大臣允许其特别滞留的情况。 第2项:前项情况下,法务大臣可按法务省令的规定,对其附加滞留时间及其他必要的条件。 第3项:第1项许可适用于前条第4项时,可视同为异议的提出合乎情理的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