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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16 条 动员召集之解除,依复员令或解除召集令实施,由国防部传达,并由召集机关通报警政单位、直辖市及县(市)政府转知乡(镇、市、区)公所。 前项动员召集解除时,各有关单位应依后备军人管理规则规定,办理离营作业及报到列管事宜,县市后备指挥部并迅速办理各种册籍,以为再次动员之准备。 第 17 条 临时召集区分如下: 一、平时现役补缺之临时召集。 二、停役原因消灭,回复现役之临时召集。 三、战时人员补充之临时召集。 四、军事警备需要之临时召集。 前项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临时召集之范围、人数、时、日,由国防部依军事需要以命令实施之。 第一项第一款平时现役补缺,有关军(士)官之临时召集,以国防工业训储为预备军(士)官、警官(察)未服满一定期限离职者;第二款停役原因消灭,回复现役者,均优先办理入营。 临时召集准备及实施,除本章另有规定者外,依第二章动员召集规定办理之。 第一项第二款临时召集之实施,除本章另有规定外,依后备军人管理规则规定办理。 第 18 条 平时现役补缺之临时召集,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国防部后备司令部接奉临时召集命令,按召集部队申请人数、专长、报到日、时、地点,下达所属地区后备指挥部及直属县市后备指挥部。 二、地区后备指挥部依前款命令,分配所属县市后备指挥部实施临时召集。 三、县市后备指挥部依分配任务,按兵役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选员召集之。 第 19 条 停役原因消灭,回复现役补服义务役期之临时召集,由国防部后备司令部依后备军人管理规则规定,协调国防部陆军司令部、国防部海军司令部、国防部空军司令部、国防部联合后勤司令部、国防部后备司令部、国防部宪兵司令部(以下简称各司令部)指定回役部队、报到日期及地点,由户籍地县市后备指挥部实施召集。 第 20 条 军事警备需要之临时召集,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地区最高警备机构:依军事警备需要,订定临时召集计划,层报国防部核定后,提出人员申请分配表,向指定之县市后备指挥部申请。 二、国防部后备司令部、地区后备指挥部及县市后备指挥部:依国防部核定之计划及地区最高警备机构提出之申请,依兵役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选员召集之。 第 21 条 战时人员补充之临时召集,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召集部队依需求,向所在县市后备指挥部提出人员补充申请。县市后备指挥部依其申请人数、专长、报到时、日、地点,层报国防部后备司令部。 二、国防部后备司令部审查地区后备指挥部转报之申请表后,按预定之召集计划,依兵役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完成选员,并将要员编组磁带送县市后备指挥部。 三、地区后备指挥部依国防部后备司令部命令及指示,督导所属县市后备指挥部实施临时召集。 四、县市后备指挥部依国防部后备司令部转发之要员编组磁带,完成名册、召集令印制、核对及事故人员换补后,立即向辖区警察单位传达实施临时召集,并应随时与召集部队保持连系协调。 召集部队遇有紧急状况,需补充人员时,地区后备指挥部得依县市后备指挥部转报之申请人数、专长、报到时、日、地点,衡量后备军人列管状况,即分配选员,并层转国防部核备。 第 22 条 教育召集范围、人数、时、日,由国防部按年度计划实施,其召集准备如下: 一、国防部后备司令部:依国防部年度教育召集指导大纲,并参考有关司令部年度教育召集计划,订定年度教育召集计划,下达各地区后备指挥部、县市后备指挥部,副本送国防部。 二、地区后备指挥部:依国防部后备司令部所定年度教育召集计划,协调召集部队订定年度教育召集实施计划,下达县市后备指挥部。 三、县市后备指挥部:依地区后备指挥部所定年度教育召集实施计划,完成选员、召集名册、召集令及有关准备事宜,并副知辖区内直辖市、县(市)政府及警察分局。 四、召训部队:应依其隶属司令部所定年度教育召集计划,拟订教育召集训练计划,下达所属部队,副本陈报上级单位,并副知担任充足县市后备指挥部。 第 23 条 教育召集之实施,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县市后备指挥部:将召集实施计划表函送直辖市、县(市)政府及召训部队。属年度重大演训之召集,应于召集日前二周,将召集令、召集名册及召集实施计划表,送交有关警察分局及召训部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