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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6-02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09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召集规则

[接上页]

  第 47 条
  
  逐次召集之申请及处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由申请人服务单位依逐次召集申请处理程序标准表规定,编造逐次召集申请处理名册,并检附有关证件,向核定机关申请。
  
  二、处理:核定机关审查核定申请处理名册后,应将核定结果记注于申请处理名册,发还原申请单位转知申请人。
  
  第 48 条
  
  尽后召集之申请及处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员,由所隶单位依尽后召集申请处理程序标准表规定,编造尽后召集申请处理名册,并检附有关证件向核定机关申请。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条第四款人员,由本人或其亲属向户籍地乡(镇、市、区)公所申请,转送核定机关办理。
  
  二、处理:核定机关审查核定申请处理名册后,应将核定结果记注于申请处理名册,发还原申请单位转知申请人。
  
  专科以上学校学生办理尽后召集之作业程序,由教育部定之。
  
  第 49 条
  
  申请逐次召集或尽后召集未获准者,得于接到核定通知后三十日内,向原核定机关申请复核。符合逐次召集或尽后召集原因者,应于原因发生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第 50 条
  
  逐次召集或尽后召集原因消灭者,原申请单位应于原因消灭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定机关申报;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条第四款所定人员,应由本人向原核定机关申报。
  
  未依前项规定申报者,依法论处之。
  
  第 51 条
  
  逐次召集或尽后召集起迄期限,由国防部依实际需要定之。
  
  第 52 条
  
  应召员报到之方式如下:
  
  一、集体报到:由应召员凭召集令,先行至所在地县市后备指挥部集合,再由县市后备指挥部统一带至召集部队报到。
  
  二、自动报到:由应召员凭召集令自行向召集部队报到。
  
  第 53 条
  
  应召员报到之运输规定如下:
  
  一、集体报到,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应召员由县市后备指挥部至火车站、轮船码头或机场之运输工具,由县市后备指挥部负责协调直辖市、县(市)政府配合办理。
  
  (二)应召员由火车站、轮船码头或机场至报到地点末站间之运输工具,由县市后备指挥部协调联勤运输单位办理。
  
  (三)应召员由报到地点末站至召集部队间之运输工具,由县市后备指挥部协调召集部队办理。
  
  二、自动报到:由应召员凭召集令附发之乘车(船)证,搭乘公民营客运车船,向召集部队报到。
  
  召集部队得于报到地点末站设置接待处,以接运报到之应召员。
  
  第 54 条
  
  应召员餐旅费计算标准及给与,按其阶级依国军相关给与规定办理。
  
  第 55 条
  
  动员召集、临时召集、教育召集之解除或复员,由召集部队发给解除召集证明书。
  
  勤务召集、点阅召集之解除,得依需要由召集部队或使用单位发给解除召集证明书。
  
  第 56 条
  
  为加强各种召集业务成效,必要时,得由国防部及该部后备司令部会同内政部督导所属地区后备指挥部、县市后备指挥部与直辖市、县(市)政府及警察分局。
  
  第 57 条
  
  后备军人及补充兵履行召集义务有优良功绩事迹表现者,或各召集有关机关、团体办理年度各种召集事务,其绩效优异事迹显著者,由召集执行机关统一检讨,报请国防部后备司令部、地区后备指挥部与直辖市、县(市)政府议奖,或由国防部后备司令部转请内政部或国防部,依推行兵役事务奖惩办法规定,核予奖励。
  
  第 58 条
  
  本规则有关各司令部之规定,于国防部之幕僚及直属单位,准用之;有关地区后备指挥部之规定,于直辖县市后备指挥部,准用之。
  
  第 59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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