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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警察分局:接到前款召集令及召集名册,应详予核对后,分送所属分驻所、派出所,并督导其将召集令于召集日前十日交付完毕。 三、召训部队:接到第一款召集名册及有关资料后,应即完成人员作业分配,并于召集日后七日内,将加盖已报到或未报到章戳之召集名册一份,退还原县市后备指挥部。 前项召集令,除配合年度重大演训计划外,以邮递送达方式送达应召员;无法投递者,由县市后备指挥部造册送交警察分局办理交付作业。 第 24 条 教育召集应召员符合兵役法第四十三条各款情形之一者,接到召集令后,得于召集日前三日内,填具免除召集申请书,并检附有关证明文件,向县市后备指挥部申请。 应召员之验退,准用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 25 条 教育召集之解除,由召训部队于教育召集期满时,以命令为之。但有下列原因之一者,应分别办理: 一、患重病不堪行动,志愿回乡疗养,或有其他重大事故者,得以命令提前解除其召集。 二、因病住院疗养,尚未痊愈者,应于教育召集期满之日解除其召集;如因病不堪行动,由军医院继续治疗者,其召集之解除,由军医院检定后,通知召训部队以命令解除之。召训部队得视应召员状况,派员护送回乡。 三、无故逾期报到未逾二日者,召训部队应将其逾期报到日数补足后,再解除其召集。 前项非于期满时解除召集之人员,召训部队须通知其原属县市后备指挥部转知直辖市、县(市)政府及警察分局,并通知其家属。 召训部队应将应召员在训成绩登录于个人训练绩效卡,连同有关资料,于应召员解除召集日起七日内,送还原县市后备指挥部,并兵籍资料袋保管。 第 26 条 勤务召集范围、人数及时、日,由国防部按年度勤务召集计划实施。 勤务召集,依补充兵及后备军人之顺序为之。 第 27 条 勤务召集服勤范围如下: 一、机场、港口、军事基地、厂库及医院等设施之抢修。 二、战备道路、铁路、公路、桥梁、油管等设施之抢修。 三、战场工事构筑及阻绝之设置。 四、军品及重要物资之装卸及运输。 五、伤患之运送、救护及军墓勤务之执行。 六、协助地方治安、自卫、防空等勤务支援。 第 28 条 勤务召集应依下列规定,编组军事勤务队(以下简称军勤队)为之: 一、机场、港口、军事基地、厂库、医院、战备道路、铁路、公路、桥梁、油管等设施之抢修,依各该设施使用单位所提需求及预定使用地区,由地区后备指挥部指导县市后备指挥部,完成选员编组,并配属各该使用单位管制运用。 二、战场工事构筑、阻绝设置、军品、重要物资之装卸、运输与伤患之运送、救护及军墓勤务之执行,依各司令部所提需求及预定使用地区,由地区后备指挥部指导县市后备指挥部,完成选员编组,并由各司令部于预定使用地区内,指定较固定之军事单位,负责协调、连系及管制运用。 军勤队以辅助军事勤务为主,在不影响军事任务遂行下,得依需要支援地方治安、自卫、防空等勤务。 第一项军勤队编组表,由国防部依服勤需要定之。 第 29 条 军勤队勤务之召集准备,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国防部:依各司令部所提需求,决定年度勤务召集范围、人数、时、日,订定年度辅助军事勤务人力动员计划,下达各司令部,并副知各使用单位。 二、国防部后备司令部:依国防部所定年度辅助军事勤务人力动员计划,订定年度勤务召集计划,下达地区后备指挥部、县市后备指挥部,副本送国防部。 三、地区后备指挥部:依国防部后备司令部所定年度勤务召集计划,订定补充规定,督导县市后备指挥部执行。 四、县市后备指挥部:依国防部后备司令部所定之年度勤务召集计划及地区后备指挥部所定补充规定,完成选员、召集名册、召集令及有关准备事宜,并将必要事项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县(市)政府及警察局(分局)。 五、各司令部:依国防部所定之年度辅助军事勤务人力动员计划,订定军勤队运用计划,下达各使用单位或协调连系单位,副本送国防部,并督导所属,完成召集准备。 六、各使用单位或协调连系单位:按实际状况需要,依各司令部所定军勤队运用计划,协调有关县市后备指挥部完成编组及召集准备事宜。 台湾区国道高速公路局、港务局、台湾铁路管理局、公路局由交通部,直辖市政府工务局由直辖市政府,依战时需要,提出需求及使用地点,汇送国防部陆军司令部申请;民用航空局,由交通部汇送国防部空军司令部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