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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前项使用单位所属员工具有补充兵身分者,得编入各该单位常设工程抢修队,担任其本身抢修工作,并列册送县市后备指挥部,准免编入该地区之军勤队。 第 30 条 为辅助地方自卫治安防空之勤务召集,其召集准备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内政部:依直辖市、县(市)政府所提需求,决定地方自卫治安防空勤务编组需求,会请国防部同意后,订定辅助地方勤务人力动员准备计划。 二、国防部后备司令部:依内政部所定辅助地方勤务人力动员准备计划,订定年度勤务召集计划,报国防部核定后,下达有关地区后备指挥部、县市后备指挥部,并函送直辖市、县(市)政府。 三、地区后备指挥部:依国防部后备司令部所定年度勤务召集计划,订定补充规定,督导县市后备指挥部协调相对直辖市、县(市)政府执行。 四、县市后备指挥部:依国防部后备司令部所定年度勤务召集计划及地区后备指挥部所定补充规定,完成选员、召集名册、召集令及有关准备事宜,并通知辖区内直辖市、县(市)政府及警察分局。 五、直辖市、县(市)政府:应按实际需要,向内政部先行提出地方自卫治安防空勤务需求,并依内政部所定辅助地方勤务人力动员准备计划、国防部后备司令部所定勤务召集计划及地区后备指挥部所定补充规定,协调县市后备指挥部订定勤务召集实施计划,督导警察分局完成编组及召集准备事宜。 第 31 条 勤务召集之实施,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于战时或非常事变时,为辅助战时勤务,由使用单位按其任务需要,逐级报国防部核定后,依国防部下达之勤务召集命令,由县市后备指挥部实施召集。 二、战时或非常事变时,为辅助地方自卫防空,由直辖市、县(市)政府提出需求申请,报内政部会请国防部核定后,依国防部下达之勤务召集命令,由县市后备指挥部实施召集,并督导警察分局执行。 三、勤务召集演习(练),由国防部依年度勤务召集演训计划实施。 勤务召集令,除配合年度重大演训计划外,以邮递送达方式送交应召员;无法投递者,由县市后备指挥部造册送交警察分局办理交付作业。 第 32 条 勤务召集,应召员因故申请延期入营或免除本次召集者,应分别依第十四条或第二十四条规定,向户籍地县市后备指挥部申请办理。 第 33 条 军勤队召集服勤时所需装备、工具,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特种装备、工具及一般工具,由使用单位供应。不足时,纳入军需物资征购征用准备计划申请支援。 二、车辆,由使用单位准备供应。不足时,纳入军事运输动员准备计划申请支援。 第 34 条 勤务召集期间,应召员之待遇、主副食、医疗、保险、抚恤及服勤所需装备、工具、油料等经费,由使用单位负担,并于申请使用之同时,预向所隶属之部会或直辖市、县(市)政府申请先行筹拨。 前项应召员之待遇、主副食、医疗、保险及抚恤,规定如下: 一、待遇:后备军人按其阶级发给;补充兵之队员比照国军义务役二等兵待遇发给,干部比照国军义务役上等兵待遇发给。 二、主副食:依照国军给与标准发给。 三、医疗:使用单位应就近送至健保特约医事服务机构就医;如送至国军医院医疗,则提供免费(减费)就医优待。 四、保险、抚恤:由使用单位依军人保险条例及军人抚恤条例规定标准发给。 第 35 条 勤务召集之解除,于召集勤务终了或召集期限届满时,由使用单位以命令为之。但有下列原因之一者,应分别办理: 一、患重病不堪行动,志愿回乡疗养或有其他重大事故者,得以命令提前解除其召集。 二、因病住院疗养,尚未痊愈者,应于勤务召集期满之日解除其召集;如因病不堪行动,由军医院继续治疗者,其召集之解除,由军医院检定后,通知使用单位以命令解除之。使用单位得视应召员状况,派员护送回乡。 三、无故逾期报到未逾二日者,使用单位如仍有勤务任务时,即补足服勤期限后解除召集。若勤务任务终了时,即送交县市后备指挥部赋予其他勤务,以补足服勤时间后解除召集。 前项解除召集,使用单位应通知其原属县市后备指挥部,并将其服勤日数及有关事项于解除召集七日内造册三份,送县市后备指挥部登记于各该人事资料内备查。 第 36 条 点阅召集区分如下: 一、后备部队点阅召集。 二、三军动员部队点阅召集。 前项召集其范围、人数及时、日,由国防部订定年度点阅召集计划,下达各司令部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