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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37 条 后备部队点阅召集之准备,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国防部后备司令部:依国防部所定年度点阅召集计划,就列管后备军人状况,订定年度后备部队点阅召集计划,下达各地区后备指挥部、县市后备指挥部,副本送国防部。 二、地区后备指挥部:依国防部后备司令部所定年度后备部队点阅召集计划,订定地区后备指挥部年度后备部队点阅召集实施计划,下达县市后备指挥部。 三、县市后备指挥部:依国防部后备司令部所定年度后备部队点阅召集计划及地区后备指挥部所定年度后备部队点阅召集实施计划,订定年度后备部队点阅召集实施规定,分送相对直辖市、县(市)政府、警察分局及乡(镇、市、区)公所,并副知相对之警察局。 第 38 条 三军动员部队点阅召集之准备,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各司令部:依国防部年度点阅召集计划,订定年度点阅召集计划,律定召集梯次、时间、地点、人数,下达各召集部队,副本送国防部及国防部后备司令部。 二、国防部后备司令部:依国防部年度点阅召集计划,并参考各司令部所定年度点阅召集计划,订定年度三军动员部队点阅召集计划,下达地区后备指挥部、县市后备指挥部,副本送国防部及各司令部。 三、地区后备指挥部:依国防部后备司令部所定年度三军动员部队点阅召集计划,就年度军队动员计划要员充足状况,订定年度三军动员部队点阅召集实施计划,下达县市后备指挥部,副本送召集部队。 四、县市后备指挥部:依国防部后备司令部所定年度三军动员部队点阅召集计划及地区后备指挥部所定年度三军动员部队点阅召集实施计划,订定年度三军动员部队点阅召集实施规定。 五、召集部队:依各司令部所定年度点阅召集计划,主动协调相关地区后备指挥部、县市后备指挥部,就召集事务所开设及点验或校阅等事项,订定年度点阅召集实施计划,下达所属各实施部队。 第 39 条 后备部队点阅召集之实施,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县市后备指挥部: (一)依国防部后备司令部所定点阅召集时程,决定实施点阅召集之时、日,报请国防部后备司令部核备,并副知相对直辖市、县(市)政府、警察局及乡(镇、市、区)公所。 (二)年度重大演训之点阅召集,于点阅召集日前二周,将点阅召集令送交有关警察分局。 二、警察分局:接到前款第二目点阅召集令后,依县市后备指挥部所定年度后备部队点阅召集实施规定,将召集令分送有关分驻所、派出所,并督导其将召集令于召集日前十日交付完毕。 前项召集令,除配合年度重大演训计划外,以邮递送达方式送交应召员;无法投递者,由县市后备指挥部造册送交警察分局办理交付作业。 第 40 条 三军动员部队点阅召集之实施,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县市后备指挥部:依召集梯次于点阅召集实施之日前二周,将属年度重大演训之点阅召集实施计划表及点阅召集令送交有关警察分局,并将点阅召集实施计划表副知直辖市、县(市)政府、警察局及召集部队。 二、警察分局:接到年度重大演训点阅召集令后,即分送有关分驻所、派出所,并督导其将召集令于召集实施之日前十日交付完毕。 前项召集令,除配合年度重大演训计划外,以邮递送达方式送交应召员;无法投递者,由县市后备指挥部造册送交警察分局办理交付作业。 第 41 条 点阅召集点阅官,除由上级单位派定外,应由各该县市后备指挥部指挥官、部队长或其指派之适当人员担任。 第 42 条 点阅召集应召员,因故申请免除本次召集,依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点阅召集时,应召员应至指定部队报到受点。但后备部队实施点阅召集时,应召员如因旅行、外出谋生或其他事故离开户籍地时,得向暂住地之县市后备指挥部申请代点,受理代点之县市后备指挥部,应于事后将其资料移送户籍地之县市后备指挥部。 第 43 条 点阅召集之解除,由点阅官以口头宣布解除召集命令。 第 44 条 点阅召集于军事无妨碍时,得以通讯核对专长及基本资料之方式办理。 第 45 条 战时或非常事变时,实施动员召集或临时召集之际,于国防军事上有必要召集逐次及尽后召集人员时,应先召集列为尽后召集人员,其次召集列为逐次召集人员。 第 46 条 逐次召集及尽后召集,其核定机关如下: 一、将级后备军官为国防部后备司令部。 二、校、尉级后备军官、后备士官、后备士兵及补充兵为县市后备指挥部。 |